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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壹 前言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在歷經重重波折後,終於在 91 年 6 月 21 日凌
晨完成立法,為自民國八○年代初即提出的資產證券化概念劃下了落實的起
點。其實,證券化的概念國內早已熟悉, 只不過,過去談的是企業金融證券
化,也就是傳統的股權、債權或介於兩者
陽明海運的公司債或是友達的可轉
皆以企業為主體,譬如:台積電的股票、 中間的可轉換債,無論是那一項,
債,舉凡這些證券的發行人皆是公司,公 司的良窳攸關證券的價值;而金融
資產證券則是以資產為基礎,並不認創始 者(資產原擁有者)的名號,因為
這一基本的差異,使得後續所有的過程皆隨之改變。
其中最重要的指導原則,即是要將基礎資產與創始者( Originator )隔
離,以避免創始者其他的營運風險危及交 易的安全。因此,就需將資產移轉
給第三者( Third Party ),以求被證券化的資產群組與創始者的信用風險徹
底分開,此所謂的第三者通常以特殊目的個體( SPV )稱之,用以解決原資
產擁有者發生破產或財務面臨問題時的爭 議,上述移轉的過程稱為〝真實出
)。
售〞(
True Sale
金融資產證券化流程
特殊目的個體
創始者 導管機構 承銷機構 投資人
證券發行人
傳統證券化流程
創始者 承銷機構 投資人
圖 16.1 金融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證券化流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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