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9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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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章 導管機構的區分及相關課稅的規定
因此,金融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證券化流程中最大相異之處,即是多了特
殊目的個體(如圖 16.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全文 119 條中,對特殊
目的個體的類別、設立、權利及義務等規範就占了 103 條,故而,要了解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就須對特殊目的個體有深入的認識。
貳 美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導管機構
特殊目的個體基本上是一個紙上工具,它的存在僅止風險隔離與證券發
行,本身並非以持有資產或買賣資產的差 價為其收益來源,就如同水管僅提
供流通的管 道 一 般 ,因而 又 以導管 機構 ( Conduit )稱之。
SPT
「特殊目的公司」( 導管 機構 可以利用「特殊目的信 Special Purpose Company 託 」( Special Purpose Trust ; SPC )兩 種架構進 ; 行。在 )或 美
國,兩者的 取 決需 視 資產的特 性 、發行的 結構 及 稅負 的 承擔 而 定 ,特別是 稅
負 因 素往往 是 選擇 導管 架構 的重要 考量 。
就信 託架構 而 言 ,在 美 國有三 種 : 讓 與信 託 ( Grantor Trust )、業主信 託
總合 信 託 (Master Trust )。 根據聯邦稅 法,「 讓 與信 託 」並
(Owners Trust
)及
非是一個「主體」,其 受 益人 才 是資產的所有人,「 讓 與信 託 」 必 須 按期 將
所有本 息 收入全 額 分 配 給證券持有人,不得將 現 金流 量做 改變,因此 讓 與信
託 僅 能 發行 單 一 系列 證券,稱為轉 付 證券( Pass Through Securities )。基於上
ive Tru
述 性質 , 讓 與信 託 是一 種消極 信 託 ( Passt ),並不具法人的「經營」
s
行為,因此信 託 本身可以免 稅 。 由 於此一 消極 不 作 為的特 性 ,一 般 而 言 , 讓
與信 託適合 於 期 間 較長 或 現 金流 量穩定 不需特別管 理 的資產,如 房屋貸款
等。
「業主信 託 」則是一 種合夥 關 係 ,在發行證券時,賣 方 通常 會保留 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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