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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化資產的一        部份  權益或是      保留   一  準備帳戶     ,使之相      當  於  合夥  人的   地位   ,所以
            「業主信      託  」是一    種  「  合夥  信  託  」。換   句話說    ,創始     機構  需提供相      當幅度超

            出發行金        額  的  應  收  帳款  債權,此        超  出  部份   ,稱為賣       方  權益(     Seller’s
            Interest  ),這  種架構    下的證券      往往   發行金    額比   所  支撐  的基礎資產的金           額低許

            多(例如       6  億美元   的  應  收債權,僅發行          4  億美元   的證券),故稱之為             超額擔
            保  。在此    狀況   下,將證券化之          標  的資產交     付  信  託  時,在   稅  法上  視  同移轉給     合
            夥  人,故而可不        繳納聯邦      所得   稅  。  雖然合夥事      業本身不須       納稅   ,  但  它的所得

            (  扣除支付      給證券持有人之利           息  )則須    由  證券的持有人及發行人分別                 申報  。
            「業主信      託  」  適  用  現  金流  量較  有波  動  ,需有   較  多管  理  之資產。

                 「  總合   信  託  」  係  用於具有    循環結構      之資產,      由  於  循環  資產   往往   具有   量
            大、重     覆  及  再  生  性  ,因此  總合  信  託  提供一個     機制   :創始    機構   可以   根據   同一個

            信  託契約    ,在不同的時間出售多               層次  證券,     省  去  每次  發行時就     必  須成立    新  信
            託  的  麻煩  ,因而大大       節省   發行成本。此         外  ,  由  於  總合型  信  託  下的資產群組       較

            大,   較  不易   受季節    因  素  或  區域  過  度集  中等問題     影響   ,在信用      評  等上也    較  為有
            利,   簡言   之,這    種架構     在需要重      覆  發行時,     較  「業主信     託  」為  優  。不過,無

            論是「     總合   信  託  」  亦  或是「業主信      託  」,皆需有賣        方  權益的設     計  。  綜言  之,
            「  總合   信  託  」可  視  為是「業主信        託  」的  擴  大改良,因此        亦  將信  託  資產   視  為對

            應  收債權出售者提供           擔保機制      (  Security Arrangement  ),此時信       託  可解  釋  為
            一  種擔保    融通的    手段   ,故得以免       稅  。
                 要  言  之,  SPT  的  優  點為免   稅  ,  缺  點為無法對      現  金流  量做   有  效率  的安   排  ,

                                                 分
            因此對
                                               充
                                日的時間
            發行本金不同  投  資人多  到期  樣  化的需求無法  系列  (  Time Tranches  滿足  ,  若  要改變 )的證券,就非要具有法人  現  金流  量結構  ,特別是
            資  格  的公司組     織  為之不可,       亦  即所謂特殊目的公司(              SPC  )。在此     架構   下,
            特殊目的公司買、賣             斷  資產,並以此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此證券即為                               SPC

            的  唯  一債務。換      言  之,   SPC  的資產    負  債  表  上僅  能  有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有關之
            資產與     負  債,不可有其他營運行為,以免其他業務所                           帶進  的風險     影響到    資產

            基礎證券的信用          品質   ,而   違背   其  擔任  隔離風險      角色   的原   意旨   。因此,      很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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