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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化資產的一 部份 權益或是 保留 一 準備帳戶 ,使之相 當 於 合夥 人的 地位 ,所以
「業主信 託 」是一 種 「 合夥 信 託 」。換 句話說 ,創始 機構 需提供相 當幅度超
出發行金 額 的 應 收 帳款 債權,此 超 出 部份 ,稱為賣 方 權益( Seller’s
Interest ),這 種架構 下的證券 往往 發行金 額比 所 支撐 的基礎資產的金 額低許
多(例如 6 億美元 的 應 收債權,僅發行 4 億美元 的證券),故稱之為 超額擔
保 。在此 狀況 下,將證券化之 標 的資產交 付 信 託 時,在 稅 法上 視 同移轉給 合
夥 人,故而可不 繳納聯邦 所得 稅 。 雖然合夥事 業本身不須 納稅 , 但 它的所得
( 扣除支付 給證券持有人之利 息 )則須 由 證券的持有人及發行人分別 申報 。
「業主信 託 」 適 用 現 金流 量較 有波 動 ,需有 較 多管 理 之資產。
「 總合 信 託 」 係 用於具有 循環結構 之資產, 由 於 循環 資產 往往 具有 量
大、重 覆 及 再 生 性 ,因此 總合 信 託 提供一個 機制 :創始 機構 可以 根據 同一個
信 託契約 ,在不同的時間出售多 層次 證券, 省 去 每次 發行時就 必 須成立 新 信
託 的 麻煩 ,因而大大 節省 發行成本。此 外 , 由 於 總合型 信 託 下的資產群組 較
大, 較 不易 受季節 因 素 或 區域 過 度集 中等問題 影響 ,在信用 評 等上也 較 為有
利, 簡言 之,這 種架構 在需要重 覆 發行時, 較 「業主信 託 」為 優 。不過,無
論是「 總合 信 託 」 亦 或是「業主信 託 」,皆需有賣 方 權益的設 計 。 綜言 之,
「 總合 信 託 」可 視 為是「業主信 託 」的 擴 大改良,因此 亦 將信 託 資產 視 為對
應 收債權出售者提供 擔保機制 ( Security Arrangement ),此時信 託 可解 釋 為
一 種擔保 融通的 手段 ,故得以免 稅 。
要 言 之, SPT 的 優 點為免 稅 , 缺 點為無法對 現 金流 量做 有 效率 的安 排 ,
分
因此對
充
日的時間
發行本金不同 投 資人多 到期 樣 化的需求無法 系列 ( Time Tranches 滿足 , 若 要改變 )的證券,就非要具有法人 現 金流 量結構 ,特別是
資 格 的公司組 織 為之不可, 亦 即所謂特殊目的公司( SPC )。在此 架構 下,
特殊目的公司買、賣 斷 資產,並以此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此證券即為 SPC
的 唯 一債務。換 言 之, SPC 的資產 負 債 表 上僅 能 有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有關之
資產與 負 債,不可有其他營運行為,以免其他業務所 帶進 的風險 影響到 資產
基礎證券的信用 品質 ,而 違背 其 擔任 隔離風險 角色 的原 意旨 。因此, 很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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