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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二、第三支柱有關資產證券化「市場紀律」規範重點
新資本 協 定有關第 三 支柱 「 市場 紀律」 規 範 ,係強 調透過 銀行 業 者 充 分
的資 訊揭露 ,以及 闡明 其風險 管 理機制 運 作 內容 , 進而 提 高 其 透明 度,達成
產生市場監 督 的 功 能。
有關資產證券化資 訊揭露 之規 範 包括:
(一) 列表說明 有關資產證券化標準法及 內 部評等法之資 訊揭露質 化與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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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其 內容 如 表 15.8 、 15.9 。
(二) 另 於第二支柱規定銀行若 被 發現提供隱性支援超 過 一次,則銀行將 被
要求 公 開 揭露 其 違 約情形及 被 要求增提資本之 結 果。
表 15.8 資產證券化資訊揭露質化要求
與證券化(包括合成證券化)有關之總質性揭露要求,包括下列內容:
.銀行有關資產證券化業務之目標,包括證券化標的曝險移轉至其他第三者之
程度;
.銀行於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扮演之角色及每個角色所參與之程度;
質
SF
.銀行對其證券化業務所遵循法定資本計算方法(例如 RBA 、 IAA 或 A )。
化
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包括:
揭
.交易被視為出售或融資;
露
.出售利得之認定;
.評估保留利益之關鍵假設,包括最近一次申報日後之重大改變及其影響;
.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之會計處理,當其他商品會計政策(例如衍生性商品會計
政策)未涵蓋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之處理時。
.證券化中所使用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及其證券化曝險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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