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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流量   預估   應  有現金流入的款          項  ,因  某  種  原  因無法   按  時流入,且有        充份   理由  相
            信其   未來   的流入亦為不可能時,              服務   機構   仍  不  執  行代  墊  款  項  。


            (九)信用增強

                 本交   易中信    銀  、  受託  機構或其      他  任  何  機構並   未  提供任   何外部     保證,亦即
            超  過  2  千  筆  住宅抵押貸款的       還本付息      為  受益  證券   還本付息     的  唯  一  來  源。

                 但  本交  易  設計   有  內部  信用增    強  機  制  ,中信  銀  持有    E  級受益   證券,     做  為信
            用增   強  工  具。同時,中信         銀  必  須  先提存約    新台   幣  5,100  萬  元  至  下  列  兩個準  備
            金帳   戶  中  :


                       準  備  金  :  1,800  萬  元,以  確  保  足  供支  應  3  個月  的利  息  及  費  用
                       清償   能力   準  備  金  :  3,300  萬  元,當中信    銀  喪  失清償   能力時,用以承
                         風  險之用
                       擔

                 此  外  ,  本交  易利用主     / 次  順  位  架  構  來  保  護  較高  級  的債券,房貸資產      池  若  產
                    ,將由較低
            生損失
                                受償
                                     順
                                       位
                                                                        池
                                                  證券將最先吸收資產
                                           級受益
                                                                          產
                                                                                           E
            為  A 、  B 、  C  、  D 、  E  系  列  ,  E 之  受益  證券  依  序  吸收其  損失  ;  本  發行  的 架  構  設計  分
                                                                                      ,當
                                                                            生
                                                                                 損失
            級受益    證券   本  金因吸收     損失而    殆  盡  ,  損失  將由  D  級受益   證券吸收,       依  此類  推  。
            (十)額外的信用支撐機制
                 本交   易  特  定  設  有  額外  保  障  機  制  ,當  遇  有下  列  事件  時  啟  動此一機  制  :
                              動
                                        Subordination Trigger
                                     (
                            啟
                       順
                     次
                         位
                  1.
                         如  果  資產  事件 池  累  積  違  約  比  率  超  過  4.85%  )    ,則  剩  餘  之利  息  (  =  所收取
                    之房貸利      息  -  信  託費  用  -  受益  證券  應付  利  息  )將先用以      償付受益      證券
                    本  金。此    額外   的  受益  證券   本  金  償付  金  額  會  被  支  付  給當時最優先等      級  的
                    受益   證券。此種機         制  之  效果係   以支  付  較  多  之  本  金給  受益  證券,使     受益
                    證券
                                                                每月
                                                           將會
                                                                                          池
                                                                     持
                         級
                              受益
                           的
                                   證券。此
                    有等   本  金  總額  低於房貸     本  金  總額  ,  建  立一  超額   擔保的機 續  建  立,直到資產 制  ,以保  護  所
                                                        制
                                            超額
                                                 擔保機
                    與受益    證券   本  金  餘額  之  間  的差  額  等於  累  積  違  約金  額  為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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