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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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環諸   國  內  各  銀  行,具有    堅  強  的資  料  庫  並有適當的      統  計  模  型  ,能  從事  此  項  因  素
            預估   者並不    多見   ,此亦    造  成  投  資人的   疑慮   。


            三、資訊系統缺乏因應能力


                 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中,其現金流及資                        訊  流的過   程  較之   CLO   複雜許    多  ,

            必  須  要有十分     專  業  及良好的資      訊  系  統  方能因   應  。這種以     服務   為導   向  的  業務  能
            力,對現行國         內  仍  以存放款為主的         銀  行,  仍  是一大    考  驗  ,  若  其中發  生  錯誤  ,

            將對   服務   機構的    聲譽   及  投  資人的權    益皆   有十分不利的        影響   。


            四、抵押權信託登記實務仍有困難

                 此處有    四  個  重  點:  抵押權    移  轉是  否需   由債   務  人會同    辦  理、最高     限額   抵押

            權問題、抵押權           移  轉時的有      關  稅  務  處理,以及抵押權是            否逐   案  登記  移  轉問
            題。


            (一)抵押權移轉是否需由債務人會同辦理

                 根據   民國   75  年最高法     院  判  例:  決  算  期  未  屆  至  之最高  額  抵押權轉   讓應   以基
            礎  契  約之當    事  人及  受讓   人  三  面  契  約為之,    未  經債  務  人  參  加,不得    移  轉。但債

            權  額  已  確  定者,無    須  擔保物提供人會同          辦  理。法    務部   75  年  7  月  29  日  法  ( 七  五  )
            律   9125  號  函  略  以  :「查  我  國民法並無最高        額  抵押之   規  定,但    學  者及  實務   均  承
            認  其  效  力。最高     額  抵押權之     讓與   ,應  於決   算  期  屆  至  其所擔保之債權        確  定時,

            始  得  與  此債權一同      移  轉;如於所擔保之債權              額確  定前轉     讓  者,  非  將  該  最高  額
            抵押之基礎法         律  關係   一  併  移  轉,不得為之,       從而   此種轉     讓契   約  應  以基礎   契  約

            當  事  人及  受讓   人  三  面  契  約為之,如    未  經債  務  人  參  不得     移  。
                                                              加,
                                                                          轉」
                 不過,金融資產證券化              條例   施  行細則   第   19  條  規  定  :創始  機構將最高      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依  資產信    託  證券化    計  畫  或資產證券化        計  畫  信  託  或  讓
            與  ,  檢  具主管機    關  之證   明  、債權    額  決  算確  定證  明書   及  相  關  契  約  文  件  者,其最

            高  限額   抵押權即轉為一          般  抵押權,     隨  同  移  轉  予受託  機構或    特殊目     的公司,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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