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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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環諸 國 內 各 銀 行,具有 堅 強 的資 料 庫 並有適當的 統 計 模 型 ,能 從事 此 項 因 素
預估 者並不 多見 ,此亦 造 成 投 資人的 疑慮 。
三、資訊系統缺乏因應能力
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中,其現金流及資 訊 流的過 程 較之 CLO 複雜許 多 ,
必 須 要有十分 專 業 及良好的資 訊 系 統 方能因 應 。這種以 服務 為導 向 的 業務 能
力,對現行國 內 仍 以存放款為主的 銀 行, 仍 是一大 考 驗 , 若 其中發 生 錯誤 ,
將對 服務 機構的 聲譽 及 投 資人的權 益皆 有十分不利的 影響 。
四、抵押權信託登記實務仍有困難
此處有 四 個 重 點: 抵押權 移 轉是 否需 由債 務 人會同 辦 理、最高 限額 抵押
權問題、抵押權 移 轉時的有 關 稅 務 處理,以及抵押權是 否逐 案 登記 移 轉問
題。
(一)抵押權移轉是否需由債務人會同辦理
根據 民國 75 年最高法 院 判 例: 決 算 期 未 屆 至 之最高 額 抵押權轉 讓應 以基
礎 契 約之當 事 人及 受讓 人 三 面 契 約為之, 未 經債 務 人 參 加,不得 移 轉。但債
權 額 已 確 定者,無 須 擔保物提供人會同 辦 理。法 務部 75 年 7 月 29 日 法 ( 七 五 )
律 9125 號 函 略 以 :「查 我 國民法並無最高 額 抵押之 規 定,但 學 者及 實務 均 承
認 其 效 力。最高 額 抵押權之 讓與 ,應 於決 算 期 屆 至 其所擔保之債權 確 定時,
始 得 與 此債權一同 移 轉;如於所擔保之債權 額確 定前轉 讓 者, 非 將 該 最高 額
抵押之基礎法 律 關係 一 併 移 轉,不得為之, 從而 此種轉 讓契 約 應 以基礎 契 約
當 事 人及 受讓 人 三 面 契 約為之,如 未 經債 務 人 參 不得 移 。
加,
轉」
不過,金融資產證券化 條例 施 行細則 第 19 條 規 定 :創始 機構將最高 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依 資產信 託 證券化 計 畫 或資產證券化 計 畫 信 託 或 讓
與 , 檢 具主管機 關 之證 明 、債權 額 決 算確 定證 明書 及 相 關 契 約 文 件 者,其最
高 限額 抵押權即轉為一 般 抵押權, 隨 同 移 轉 予受託 機構或 特殊目 的公司,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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