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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新台 幣 48 億元(最 終 移 轉 予特殊目 的信 託 約 新台 幣 47 億元,差 異部 分 係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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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 移 轉之貸款在 移 轉 日 前變成 非合格 貸款)。 該 房貸組 合 的 特色 如下 :
所有房貸 均 以 位 於 台灣 的 第 一順 位 固定抵押權 做 為擔保
以貸款 餘額 論,約有 21.1% 的貸款 係 座 落 於 台 北 市、 77.6% 位 於 台
灣 北 部 , 包括台 北縣 、 桃園縣 市及 新 竹縣 市;其 餘 1.3% 則在其 他
北 部地 區
就房貸組 合 的利率 指標而 論, 按 郵 儲利率為 指標 的政府優 惠 房貸 占
22.5% ,其 餘 77.5% 則為 台新銀 行承 做 的 指 數 型 房貸
該 組 合 的加權貸放成數為 67.6% ,最高貸放成數為 90.0%
房貸組 合 中最長的貸放期 間 為 20 年
該 房貸組 合 的加權平 均已 貸放期 間 為 27 個月
擔保房貸平 均 餘額 為 新台 幣 186 萬 元
就 目 前的貸款 餘額 論, 僅 繳付 利 息 者 占 5.35% 。在 本 金 寬 限 期( 至
多 為貸款前 3 年) 結 束 後,這些貸款將自動轉為一 般 的 本 利 攤還型
貸款。
(三)備位服務機構
如前所述, 本 案之 服務 機構由 台新銀 行將擔任,收取所有 本特殊目 的信 託
之房貸的 償付 款 項 。但 若 發 生服務 機構 終 止 委 任 事 由,則 備 位 服務 機構將取代
台新銀 行成為 服務 機構。 服務 機構將於收款後 1 個 營 業日 以 內 ,將收得之款 項
存放於收款 專 戶 。 受託 機構將 根據 信 託合 約 規 定,於 付 款 日 時 撥 付 款 項 。
(四)流動性提供機制
為了 彌補 優先 費 用支 付 的中 斷情 形 ,發行機構將在 受益 證券發行 日 時 從
發行 受益 證券所得款 項 中提 撥 一 筆 定 額 現金 準 備 ;且為了因 應 可能發 生 的 受
益 證券利 息 支 付 中 斷情 形 , 花旗 銀 行 台 北 分行將在 受益 證券發行 日 時提供一
流動金 授 信 額度 ,此流動金 授 信 額度 不會如同 受 評 受益 證券 般逐 期 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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