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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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
前述抵銷 風 險。 再 者,在 計算 出此類固定 風 險後,亦可 藉 由 次 順 位 償
付結 構 緩 和 此一 風 險。
5. 服務 機構轉 移風 險
服務 機構轉 移 可能對於 本 案 交 易的現金流量 帶 來 負面 影響 。 若 發
生服務 機構 終 止服務 的 狀 況 ,則 備 位 服務 機構將會成為 替 代 服務 機
構。
為
該
。轉
合
所
,
出的
生
貸款組
天 內 根據 開始 法 律 文 件 中 訂 定之 進行 條件 完整服務 , 替 代 服務 機構必 期 間 須 在 指 定就任後 潛 在作 60
移
衍
業 及現金流量 相 關 風 險,將可因 該特殊目 的信 託 所 設 立的現金 準 備 及
流動金 授 信 額度而 得到 緩 和 。
此 外 ,前 服務 機構必 須 在發 生 終 止服務 後,將 更換 收款 銀 行帳 戶
之細 節 通 知 房貸借款人。 該特殊目 的信 託 之現金 準 備 中,亦 已 涵蓋 了
通 知 借款人一 次 所 需 的 費 用在 內 。
6. 地 震 風 險
根據規 定,自 91 年 4 月 起房貸 均 需投 保 地 震 險, 地 震 風 險因 而
有所 緩 和 , 地 震 險最高保 額 為 新台 幣 120 萬 元。 依 上述 規 定 91 年 4
月 起 授 信之房貸必 須投 保 地 震 險,但轉貸之抵押房貸則不在此 限 。
地 震 風 險主要可 透 過 依 郵 遞 區 號 區 分之 地 理分 散 性 獲 得 緩 和 。在
對 郵 遞 區 號 進行分 析 後,以貸款 餘額而 論,此房貸組 合 中 每個 郵 遞 區
號 的最大 風 險 部 位均 低於貸款 餘額 的約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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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國信託商銀之 RMBS
中國信 託 商 銀 (簡稱中信 銀 ) 原 訂 於 92 年 12 月 25 日 發行 台灣第 一 檔 房
貸證券化商品,但因資產 池 的 授 信利率 偏 低,以致 原 預 定發行證券之 票息
( Coupon )無法 滿 足 投 資人的 需 求 ,故 而 發行有所 延 宕 。
93 年 8 月 10 日 ,中信 銀 重 新 發行 RMBS ,基 本 上發行 內容 大致 與原 預
定發行 內容相 似,所不同者,一為將 私 募 改 為公 募 , 每單 位 受益 證券 切 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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