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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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
(五)信用增強
本交 易 採 主 / 從 順 位 架 構作為信用增 強 機 制 ,亦即優先順 位 受益 證券的信
用支持 係 由較低順 位 受益 證券 與 殘 值受益 證券提供; 受 評 但為最低順 位 的 C
券 受益 證券之信用支持 係 來 自 殘 值受益 證券( D 券), D 券 受益 證券將會吸
收房貸組 合 最先出現的 損失 。
餘
證券所
應付
之利
受益
流動金動支,然後
來償還 從 房貸組 合 中之房貸收取 償還受 而來 評 的利 息 ,在 扣 除 稅 款及優先 息 。 剩 費 用後,將用 額 ( 剩 餘
金
利 息 )則將先用 來 補 充 準 備 金帳 戶 之不 足 ,其 次 用 來償還本 金動支, 再 用 來
支 付受託 機構之較低順 位 費 用;最後則用於支 付服務 機構之較低順 位 費 用。
若 仍 有 剩 餘 利 息 則將用於 回 復 呆帳 損失 。 若 於 回 復 呆帳 損失 後 仍 有 剩 餘 利
息 ,則將分 配 於 D 券 受益 證券持有人。
在流動金 額度 均已 悉 數動支的 情況 下, 從受託 資產 池 中收取得 來 之 本
金,必 須 先用於 償還受 評 證券所有優先 費 用 與 利 息 支 付 之 短 絀 部 分; 若 有 剩
餘 ,則將用 來償還 A 券 受益 證券之 本 金,直到 本 金全數 償還 , 再償付 B 券 受
益 證券 本 金, 依 此類 推 。 另 一方面, 若 房貸組 合 產 生 任 何損失 ,則 損失部 分
將由 反向 順 序 分 配至 各 級受益 證券,亦即 從 D 券 受益 證券 開始 承 受 。
除非 在到期 日 前先由 受託 機構 贖 回 ,該受益 證券的最 終 法定到期 日 為
2026 年 6 月 21 日;此最 終 法定到期 日 的 設計 較其最後 —比 房貸到期 日多 了 24 個
月 的 結清 時 間 ,主要是為 確 保所有 接 近 本交 易期 末 時產 生 的 違 約房貸 均 能加
,
以處分,且處分此類 違 約房貸可能產 生 的 回 收款 項得以用於 償付受益 證券。
(六)風險分析
根據 本 案之 評 等機構中 華 信 評 分 析 ,將 各項 風 險 說 明 如下。同時,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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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的 風 險分 析 亦適用於所有的 RMBS 的 風 險分 析 :
1. 利率 風 險 / 指標 利率 風 險
本 項 交 易將 多少 面 臨指標 利率 風 險。 受 評 證券的利 息 支 付 將 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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