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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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



            (五)信用增強

                 本交   易  採  主  /  從  順  位  架  構作為信用增  強  機  制  ,亦即優先順       位  受益  證券的信

            用支持     係  由較低順     位  受益  證券   與  殘  值受益   證券提供;       受  評  但為最低順      位  的  C
            券  受益   證券之信用支持         係  來  自  殘  值受益  證券(     D  券),    D  券  受益  證券將會吸
            收房貸組      合  最先出現的      損失   。



                                                                              餘
                                                      證券所
                                                             應付
                                                                  之利
                                                 受益
                    流動金動支,然後
            來償還  從  房貸組    合  中之房貸收取   償還受  而來  評  的利  息  ,在  扣  除  稅  款及優先 息  。  剩  費  用後,將用 額  (  剩  餘
                                                                                 金
            利  息  )則將先用      來  補  充  準  備  金帳  戶  之不  足  ,其  次  用  來償還本    金動支,      再  用  來
            支  付受託    機構之較低順         位  費  用;最後則用於支          付服務     機構之較低順        位  費  用。
            若  仍  有  剩  餘  利  息  則將用於   回  復  呆帳  損失   。  若  於  回  復  呆帳  損失  後  仍  有  剩  餘  利
            息  ,則將分     配  於  D  券  受益  證券持有人。
                 在流動金      額度   均已   悉  數動支的      情況   下,   從受託     資產   池  中收取得     來  之  本
            金,必     須  先用於   償還受     評  證券所有優先        費  用  與  利  息  支  付  之  短  絀  部  分;  若  有  剩
            餘  ,則將用     來償還     A  券  受益  證券之    本  金,直到     本  金全數    償還  ,  再償付     B  券  受

            益  證券   本  金,  依  此類  推  。  另  一方面,    若  房貸組    合  產  生  任  何損失  ,則   損失部    分
            將由   反向   順  序  分  配至  各  級受益   證券,亦即       從  D  券  受益  證券  開始   承  受  。

                 除非   在到期     日  前先由    受託   機構   贖  回  ,該受益     證券的最      終  法定到期      日  為
            2026  年  6  月  21  日;此最  終  法定到期   日  的  設計  較其最後     —比   房貸到期     日多   了  24  個

            月  的  結清  時  間  ,主要是為      確  保所有    接  近  本交  易期   末  時產  生  的  違  約房貸   均  能加
                                                                 ,
            以處分,且處分此類             違  約房貸可能產       生  的  回  收款  項得以用於        償付受益      證券。
            (六)風險分析


                 根據   本  案之  評  等機構中      華  信  評  分  析  ,將  各項  風  險  說  明  如下。同時,此一
                                                                  7
            案  件  的  風  險分  析  亦適用於所有的         RMBS   的  風  險分  析  :

                  1.   利率  風  險  / 指標  利率  風  險

                         本  項  交  易將  多少  面  臨指標    利率  風  險。   受  評  證券的利    息  支  付  將  根據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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