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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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十  二、  提供   保  管  箱  服  務;
                     十  三、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的其  他  業務。

                     經營   範  圍  由  商業銀行章程      規  定  ,  報  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
            第四   條  :  商業銀行以     效  益性、   安 全性、    流  動性  為  經營原則,實

                     行  自 主經營,     自擔  風險,    自  負盈虧   , 自我   約  束 。
                     商業銀行      依法   開展業務,不        受  任  何  單位  和  個  人的  干
                     涉  。
                     商業銀行以其全         部法   人  財  產  獨 立承擔民   事  責  任 。
            第  五條  :  商業銀行與      客戶  的業務往來,應         當  遵循  平  等  、  自  願  、
                     公  平和  誠  實  信 用  的原則。

            第  六條  :  商業銀行應      當  保 障  存  款 人的合  法權  益不   受  任  何  單位  和
                     個  人的  侵  犯  。

            第  七條  :  商業銀行開展        信貸   業務,應     當嚴   格  審  查借  款  人的資
                     信  ,實行   擔  保 ,  保  障 按  期  收  回 貸款  。
                     商業銀行     依法   向  借  款  人  收  回到期  貸款  的本金   和利  息  ,
                     受法律    保  護  。
            第  八條  :  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            當  遵  守 法律  、行政   法規   的有關

                     規  定 ,不  得  損 害  國  家 利  益、  社 會  公共  利  益。
            第  九條  :  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            當  遵  守 公  平  競 爭  的原則,不   得
                     從  事 不正  當  競 爭  。

            第  十  條  :  商業銀行  依法   接  受  中國人  民  銀行的   監 督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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