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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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十 二、 提供 保 管 箱 服 務;
十 三、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的其 他 業務。
經營 範 圍 由 商業銀行章程 規 定 , 報 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
第四 條 : 商業銀行以 效 益性、 安 全性、 流 動性 為 經營原則,實
行 自 主經營, 自擔 風險, 自 負盈虧 , 自我 約 束 。
商業銀行 依法 開展業務,不 受 任 何 單位 和 個 人的 干
涉 。
商業銀行以其全 部法 人 財 產 獨 立承擔民 事 責 任 。
第 五條 : 商業銀行與 客戶 的業務往來,應 當 遵循 平 等 、 自 願 、
公 平和 誠 實 信 用 的原則。
第 六條 : 商業銀行應 當 保 障 存 款 人的合 法權 益不 受 任 何 單位 和
個 人的 侵 犯 。
第 七條 : 商業銀行開展 信貸 業務,應 當嚴 格 審 查借 款 人的資
信 ,實行 擔 保 , 保 障 按 期 收 回 貸款 。
商業銀行 依法 向 借 款 人 收 回到期 貸款 的本金 和利 息 ,
受法律 保 護 。
第 八條 : 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 當 遵 守 法律 、行政 法規 的有關
規 定 ,不 得 損 害 國 家 利 益、 社 會 公共 利 益。
第 九條 : 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 當 遵 守 公 平 競 爭 的原則,不 得
從 事 不正 當 競 爭 。
第 十 條 : 商業銀行 依法 接 受 中國人 民 銀行的 監 督 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