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P. 231
附錄一 大陸對銀行業之基本法規 221
和 國 公 司 法 ) 的 規 定 。
本 法施 行前 設 立 的商業銀行,其 組織 形 式、 組織 機
構不 完 全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公 司 法 》 規 定 的,
可以 繼續沿用 原有的 規 定 , 適 用 前 款規 定 的日期 由
國務 院 規 定 。
第 十 八條 : 國有 獨 資商業銀行 設 立監 事會 。 監 事會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政府有關 部 門 的 代 表 、有關 專家 和 本行工作
人員的 代 表 組 成 。 監 事會 的產 生辦 法由 國務 院 規
定 。
監 事會 對國有 獨 資商業銀行的 信貸 資產質量、資產
負 債比例 、國有資產 保值增值 等 情 況以及 高級 管理
人員 違 反法律 、行政 法規 或者章程的行 為 和損 害 銀
行 利 益的行 為 進行 監 督 。
第 十 九條 : 商業銀行 根 據 業務 需 要可以在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境 內
外 設 立 分 支 機構。 設 立 分 支 機構必 須 經中國人 民 銀
行 審 查批 准 。在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境 內 的分 支 機構,
不 按 行政區 劃 設 立 。
商業銀行在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境 內 設 立 分 支 機構,應
當 按 照規 定 撥付 與其經營 規模 相 適 應的營 運 資金
額 。 撥付 各 分 支 機構營 運 資金 額 的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總 行資本金 總 額 的 百 分之 六 十 。
第二 十 條 :設 立 商業銀行分 支 機構, 申請 人應 當 向中國人 民 銀
行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資 料 :
一 、 申請 書, 申請 書應 當 載 明 擬 設 立 的分 支 機構的
名 稱 、營 運 資金 額 、業務 範 圍 、 總 行及分 支 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