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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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大陸對銀行業之基本法規             221




                        和 國  公  司  法  ) 的  規  定  。
                        本 法施  行前   設  立  的商業銀行,其       組織   形  式、  組織  機
                        構不  完  全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公 司  法  》  規  定  的,
                        可以  繼續沿用     原有的    規  定  , 適  用  前 款規  定  的日期  由

                        國務  院  規  定  。
            第  十 八條  :  國有  獨 資商業銀行       設 立監   事會  。  監  事會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政府有關         部  門  的  代  表 、有關  專家  和  本行工作
                        人員的    代  表  組  成  。  監  事會  的產  生辦  法由  國務  院  規

                        定 。
                        監 事會  對國有    獨  資商業銀行的       信貸   資產質量、資產
                        負 債比例    、國有資產      保值增值     等  情 況以及    高級  管理
                        人員  違  反法律   、行政    法規   或者章程的行       為  和損  害  銀
                        行 利  益的行   為  進行  監  督  。
            第  十 九條  :  商業銀行     根  據 業務  需 要可以在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境  內

                        外 設  立  分  支  機構。  設  立  分  支 機構必  須  經中國人   民  銀
                        行 審  查批  准  。在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境  內  的分  支  機構,
                        不 按  行政區   劃  設  立 。
                        商業銀行在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境  內  設 立  分  支  機構,應
                        當  按  照規  定  撥付  與其經營     規模   相  適  應的營   運  資金
                        額 。  撥付  各  分  支  機構營  運  資金  額  的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總 行資本金     總  額  的 百  分之  六 十  。

            第二   十  條  :設  立  商業銀行分     支  機構,   申請  人應   當  向中國人    民  銀
                        行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資  料  :
                        一  、 申請  書,  申請   書應  當  載  明  擬  設  立  的分  支  機構的
                            名  稱  、營  運  資金  額  、業務  範  圍  、  總  行及分  支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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