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P. 232

222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構所在    地等  ;

                        二、  申請   人  最 近二年的    財  務  會 計  報  告  ;
                        三、  擬  任  職  的 高級  管理  人員的資    格  證明  ;

                        四、經營方      針 和  計畫  ;
                        五  、營業場所、      安  全  防範  措施  和  與業務有關的其        他
                            設  施  的資  料  ;

                        六  、中國人    民 銀行   規  定  的其  他 文  件  、資  料  。
            第二   十  一條  :  經  批 准  設  立 的商業銀行分     支  機構,   由  中國人   民  銀
                          行  頒  發經營許可     證  ,並  憑 該  許可  證  向工商行政     管
                          理部  門辦   理登  記  ,  領  取  營業  執  照  。
            第二   十  二  條 :  商業銀行對其分       支 機構實行全行        統一  核  算  ,  統一
                          調  度  資金,分   級  管理  的  財 務  制度  。

                          商業銀行分      支  機構不   具  有 法  人資  格  ,在  總  行  授權
                          範  圍  內依法  開展業務,其        民  事  責  任  由總  行 承擔  。
            第二   十  三  條 :  經  批 准  設  立 的商業銀行及其分      支  機構,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予 以  公  告 。
                          商業銀行及其分         支  機構  自取得   營業   執  照  之日  起  無
                          正  當理由   超  過  六個  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             自  行
                          停  業  連 續  六個  月以  上  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吊  銷  其
                          經營許可     證  ,並  予  以  公  告 。
            第二   十  四  條 :  商業銀行有    下  列  變 更  事項  之  一  的,應  當  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
                          一  、變  更名  稱  ;
                          二、變    更 註冊  資本;
                          三、變    更總  行或者分     支  行所在   地  ;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