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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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構所在 地等 ;
二、 申請 人 最 近二年的 財 務 會 計 報 告 ;
三、 擬 任 職 的 高級 管理 人員的資 格 證明 ;
四、經營方 針 和 計畫 ;
五 、營業場所、 安 全 防範 措施 和 與業務有關的其 他
設 施 的資 料 ;
六 、中國人 民 銀行 規 定 的其 他 文 件 、資 料 。
第二 十 一條 : 經 批 准 設 立 的商業銀行分 支 機構, 由 中國人 民 銀
行 頒 發經營許可 證 ,並 憑 該 許可 證 向工商行政 管
理部 門辦 理登 記 , 領 取 營業 執 照 。
第二 十 二 條 : 商業銀行對其分 支 機構實行全行 統一 核 算 , 統一
調 度 資金,分 級 管理 的 財 務 制度 。
商業銀行分 支 機構不 具 有 法 人資 格 ,在 總 行 授權
範 圍 內依法 開展業務,其 民 事 責 任 由總 行 承擔 。
第二 十 三 條 : 經 批 准 設 立 的商業銀行及其分 支 機構,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予 以 公 告 。
商業銀行及其分 支 機構 自取得 營業 執 照 之日 起 無
正 當理由 超 過 六個 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 自 行
停 業 連 續 六個 月以 上 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吊 銷 其
經營許可 證 ,並 予 以 公 告 。
第二 十 四 條 : 商業銀行有 下 列 變 更 事項 之 一 的,應 當 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
一 、變 更名 稱 ;
二、變 更 註冊 資本;
三、變 更總 行或者分 支 行所在 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