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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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本  法施  行前  設  立  的商業銀行,在本         法施   行後,其
                          資產  負  債比例   不  符  合前  款規  定  的,應   當  在  一  定  的
                          期  限內  符  合前  款規  定  。  具體  辦 法由  國務  院  規  定 。
            第     四  十    條 :  商業銀行不  得  向關係人發放      信  用  貸款  ;向關係人

                          發放  擔  保  貸款  的  條件  不  得  優  於其  他  借  款  人同  類  貸
                          款  的  條件  。
                          前  款  所  稱 關係人是   指  :
                          一 、商業銀行的        董  事  、  監  事  、  管理  人員、  信貸  業
                              務人員及其近        親 屬  ;

                          二、前    項  所  列  人員投資或者     擔  任高級   管理職    務的
                              公  司  、  企  業  和  其 他  經濟  組織  。
            第四   十  一條  :任  何 單位   和 個  人不  得強令    商業銀行發放        貸款  或者
                          提供擔    保  。商業銀行有       權 拒  絕  任  何  單位  和  個  人  強
                          令  要求其發放     貸款   或者  提供擔    保 。
                          經國務    院批  准  的特  定  貸款  項  目,國有    獨  資商業銀
                          行應  當  發放  貸款   。因  貸款造成     的  損失  ,  由  國務  院
                          採取  相應補    救  措施  。  具體  辦  法由  國務  院  規 定  。

            第四   十  二  條  :借  款  人應  當  按  期 歸  還  貸款  的本金  和利  息  。
                          借  款  人到期不    歸  還  擔  保  貸款  的,商業銀行     依法  享
                          有要求    保  證  人  歸  還  貸款  本金  和利  息  或者就  該  擔  保
                          物  優  先 受  償  的  權  利  。商業銀行因行    使抵   押  權  、質
                          權  而  取得  的不動產或者       股 票  ,應  當自取得     之日  起
                          一  年  內  予 以  處  分。
                          借  款  人到期不    歸  還  信  用  貸款  的,應  當  按  照  合同  約

                          定  承擔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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