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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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本 法施 行前 設 立 的商業銀行,在本 法施 行後,其
資產 負 債比例 不 符 合前 款規 定 的,應 當 在 一 定 的
期 限內 符 合前 款規 定 。 具體 辦 法由 國務 院 規 定 。
第 四 十 條 : 商業銀行不 得 向關係人發放 信 用 貸款 ;向關係人
發放 擔 保 貸款 的 條件 不 得 優 於其 他 借 款 人同 類 貸
款 的 條件 。
前 款 所 稱 關係人是 指 :
一 、商業銀行的 董 事 、 監 事 、 管理 人員、 信貸 業
務人員及其近 親 屬 ;
二、前 項 所 列 人員投資或者 擔 任高級 管理職 務的
公 司 、 企 業 和 其 他 經濟 組織 。
第四 十 一條 :任 何 單位 和 個 人不 得強令 商業銀行發放 貸款 或者
提供擔 保 。商業銀行有 權 拒 絕 任 何 單位 和 個 人 強
令 要求其發放 貸款 或者 提供擔 保 。
經國務 院批 准 的特 定 貸款 項 目,國有 獨 資商業銀
行應 當 發放 貸款 。因 貸款造成 的 損失 , 由 國務 院
採取 相應補 救 措施 。 具體 辦 法由 國務 院 規 定 。
第四 十 二 條 :借 款 人應 當 按 期 歸 還 貸款 的本金 和利 息 。
借 款 人到期不 歸 還 擔 保 貸款 的,商業銀行 依法 享
有要求 保 證 人 歸 還 貸款 本金 和利 息 或者就 該 擔 保
物 優 先 受 償 的 權 利 。商業銀行因行 使抵 押 權 、質
權 而 取得 的不動產或者 股 票 ,應 當自取得 之日 起
一 年 內 予 以 處 分。
借 款 人到期不 歸 還 信 用 貸款 的,應 當 按 照 合同 約
定 承擔責 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