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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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查 監 督 人員應 當出 示 合 法 的 證件 。商業銀行應 當
按 照 中國人 民 銀行的要求, 提供財 務 會 計 資 料 、
業務合同 和 有關經營 管理 方面的其 他 信息 。
第 六 十 三 條 : 商業銀行應 當依法 接 受審計 機關的 審計監 督 。
第七章 接管和終止
第 六 十 四 條 : 商業銀行 已 經或者可能發 生 信 用 危 機, 嚴 重 影響
存 款 人的 利 益時,中國人 民 銀行可以對 該 銀行實
行接 管 。
接 管 的目的是對 被 接 管 的商業銀行 採取 必要 措
施 ,以 保 護 存 款 人的 利 益, 恢復 商業銀行的正 常
經營能 力 。 被 接 管 的商業銀行的 債權債 務關係不
因接 管 而變化。
第 六 十 五條 : 接 管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決 定 ,並 組織 實 施 。中國人
民 銀行的接 管決 定 應 當 載 明下 列 內 容:
一 、 被 接 管 的商業銀行 名 稱 ;
二、接 管理由 ;
三、接 管 組織 ;
四、接 管 期 限 。
接 管決 定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予 以 公 告 。
第 六 十 六條 : 接 管自 接 管決 定 實 施 之日 起 開 始 。
自 接 管 開 始 之日 起 , 由 接 管 組織 行 使 商業銀行的
經營 管理權 力 。
第 六 十 七條 : 接 管 期 限 屆 滿 ,中國人 民 銀行可以 決 定延 期, 但
接 管 期 限最 長不 得 超 過二年。
第 六 十 八條 :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接 管 終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