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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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查  監  督 人員應   當出  示  合  法 的  證件  。商業銀行應      當
                          按  照  中國人  民  銀行的要求,       提供財    務  會  計  資  料  、
                          業務合同     和  有關經營    管理   方面的其     他  信息  。
            第  六  十  三  條  : 商業銀行應   當依法    接  受審計   機關的    審計監   督  。


            第七章         接管和終止

            第  六 十  四  條 :  商業銀行   已 經或者可能發        生  信  用  危  機,  嚴  重  影響
                          存  款  人的  利  益時,中國人      民  銀行可以對      該  銀行實
                          行接  管  。
                          接  管  的目的是對      被  接  管  的商業銀行     採取   必要  措
                          施  ,以  保  護  存  款  人的  利  益,  恢復  商業銀行的正     常
                          經營能    力  。  被  接  管  的商業銀行的    債權債    務關係不
                          因接  管  而變化。

            第  六 十  五條  :  接  管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決  定 ,並  組織  實  施  。中國人
                          民  銀行的接    管決   定  應  當  載 明下  列 內  容:
                          一  、  被  接 管  的商業銀行   名  稱  ;
                          二、接    管理由   ;
                          三、接    管 組織  ;
                          四、接    管 期  限  。
                          接  管決  定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予  以  公  告  。
            第  六  十  六條  : 接  管自  接  管決  定 實  施  之日  起  開  始 。
                          自  接  管 開  始  之日  起  ,  由  接 管  組織  行  使  商業銀行的

                          經營  管理權    力  。
            第  六 十  七條  :  接  管 期  限  屆 滿  ,中國人  民 銀行可以     決  定延  期,  但
                          接  管  期  限最  長不  得  超  過二年。
            第  六  十  八條  :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接  管 終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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