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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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大陸對銀行業之基本法規 229
第 五 十 五條 : 商業銀行應 當 按 照 國 家 有關 規 定 , 真 實 記 錄 並全
面 反 映 其業務活動 和 財 務 狀 況, 編 制 年 度財 務 會
計 報 告 ,及時向中國人 民 銀行 和 財 政 部 門 報 送 會
計 報 表 。商業銀行不 得 在 法 定 的 會 計帳 冊 外另 立
會 計帳 冊 。
第 五 十 六條 : 商業銀行應 當 於 每一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三 個 月 內 , 按
照 中國人 民 銀行的 規 定 , 公 佈其 上一 年 度 的經營
業 績 和 審計 報 告 。
第 五 十 七條 : 商業銀行應 當 按 照 國 家 有關 規 定 , 提取 呆 帳 準備
金, 沖 銷 呆 帳 。
第 五 十 八條 : 商業銀行的 會 計 年 度自公 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 五 十 九條 : 商業銀行應 當 按 照 中國人 民 銀行的 規 定 , 制 定 本
行的業務 規 則, 建立 、 健 全本行的業務 管理 、現
金 管理 和 安 全 防範 制度 。
第 六 十 條 : 商業銀行應 當建立 、 健 全本行對存 款 、 貸款 、 結
算 、 呆 帳等各 項情 況的 稽 核 、檢 查 制度 。
商業銀行對分 支 機構應 當 進行經 常 性的 稽 核 和 檢
查 監 督 。
第 六 十 一條 : 商業銀行應 當 定 期向中國人 民 銀行 報 送 資產 負 債
表 、 損 益 表 以及其 他 財 務 會 計 報 表和 資 料 。
第 六 十 二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有 權依照 本 法 第三章、第四章、第
五 章的 規 定 ,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 款 、 貸款 、 結
算 、 呆 帳等 情 況進行檢 查 監 督 。檢 查 監 督 時,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