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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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大陸對銀行業之基本法規             2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  為了  保  護 商業銀行、存       款  人  和 其  他  客戶  的合  法權  益,
                     規  範  商業銀行的行       為  ,  提  高  信貸  資產質量,加     強監  督
                     管理   ,  保  障  商業銀行的    穩健   運 行,  維護   金融   秩  序  ,  促

                     進  社 會  主  義  市場經濟的發展,        制  定  本 法  。

            第二   條  :  本 法  所  稱 的商業銀行是     指  依照  本  法  和  《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公  司  法  》  設  立  的  吸  收公  眾  存 款  、發放  貸款  、  辦  理  結
                     算  等 業務的    企 業  法  人。

            第三   條  :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        下  列  部  分或者全   部 業務   :
                     一  、  吸 收公  眾  存  款  ;
                     二、發放     短  期、中期     和 長期  貸款   ;
                     三、   辦 理  國  內  外  結算  ;
                     四、   辦 理票據    貼  現;
                     五  、發行金融      債券  ;
                     六  、  代理  發行、   代理   兌 付  、  承  銷 政府  債券  ;

                     七  、  買賣  政府  債券  ;
                     八  、從  事  同業  拆借  ;
                     九  、  買賣  、  代理  買賣  外 匯  ;
                     十  、  提供信   用  證  服  務及  擔  保  ;
                     十  一  、 代理收   付  款  項  及 代理  保  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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