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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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大陸對銀行業之基本法規 2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 為了 保 護 商業銀行、存 款 人 和 其 他 客戶 的合 法權 益,
規 範 商業銀行的行 為 , 提 高 信貸 資產質量,加 強監 督
管理 , 保 障 商業銀行的 穩健 運 行, 維護 金融 秩 序 , 促
進 社 會 主 義 市場經濟的發展, 制 定 本 法 。
第二 條 : 本 法 所 稱 的商業銀行是 指 依照 本 法 和 《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公 司 法 》 設 立 的 吸 收公 眾 存 款 、發放 貸款 、 辦 理 結
算 等 業務的 企 業 法 人。
第三 條 :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 下 列 部 分或者全 部 業務 :
一 、 吸 收公 眾 存 款 ;
二、發放 短 期、中期 和 長期 貸款 ;
三、 辦 理 國 內 外 結算 ;
四、 辦 理票據 貼 現;
五 、發行金融 債券 ;
六 、 代理 發行、 代理 兌 付 、 承 銷 政府 債券 ;
七 、 買賣 政府 債券 ;
八 、從 事 同業 拆借 ;
九 、 買賣 、 代理 買賣 外 匯 ;
十 、 提供信 用 證 服 務及 擔 保 ;
十 一 、 代理收 付 款 項 及 代理 保 險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