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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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大陸對銀行業之基本法規             213




            第五章         金融監督管理

            第     三  十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  依法  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           施監  督
                          管理  ,  維護  金融業的合      法  、  穩健  運 行。

            第三   十  一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  按  照規  定  審 批  金融機構的     設  立  、變
                          更  、  終  止 及其業務   範  圍  。
            第三   十  二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有   權 對金融機構的存         款  、  貸款  、  結
                          算  、  呆  帳等  情  況隨時進行    稽  核  、檢  查  監  督 。

                          中國人    民  銀行有   權  對金融機構     違  反規  定 提  高  或者
                          降低  存  款  利率  、  貸款  利率  的行  為  進行檢   查  監  督 。

            第三   十  三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有   權 要求金融機構        按  照規  定  報  送  資
                          產  負  債  表  、  損  益  表  以及其  他  財  務  會  計  報  表和  資
                          料  。
            第三   十  四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  負  責統一   編 制  全國金融    統計數據     、
                          報  表  ,並  按  照  國 家  有關  規 定予  以  公布  。

            第三   十  五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對國    家  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業務,進
                          行  指  導  和 監  督  。

            第三   十  六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建立    、 健  全本  系統  的  稽  核  、檢
                          查  制度  ,加  強內部    的  監  督 管理  。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   十  七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實行    獨  立  的 財  務  預 算  管理制度  。
                          中國人    民  銀行的   預  算  經國務  院  財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納  入中  央  預  算  ,接  受  國務  院  財  政  部  門  的  預  算執  行
                          監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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