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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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大陸對銀行業之基本法規 213
第五章 金融監督管理
第 三 十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 依法 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 施監 督
管理 , 維護 金融業的合 法 、 穩健 運 行。
第三 十 一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 按 照規 定 審 批 金融機構的 設 立 、變
更 、 終 止 及其業務 範 圍 。
第三 十 二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有 權 對金融機構的存 款 、 貸款 、 結
算 、 呆 帳等 情 況隨時進行 稽 核 、檢 查 監 督 。
中國人 民 銀行有 權 對金融機構 違 反規 定 提 高 或者
降低 存 款 利率 、 貸款 利率 的行 為 進行檢 查 監 督 。
第三 十 三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有 權 要求金融機構 按 照規 定 報 送 資
產 負 債 表 、 損 益 表 以及其 他 財 務 會 計 報 表和 資
料 。
第三 十 四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 負 責統一 編 制 全國金融 統計數據 、
報 表 ,並 按 照 國 家 有關 規 定予 以 公布 。
第三 十 五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對國 家 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業務,進
行 指 導 和 監 督 。
第三 十 六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建立 、 健 全本 系統 的 稽 核 、檢
查 制度 ,加 強內部 的 監 督 管理 。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 十 七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實行 獨 立 的 財 務 預 算 管理制度 。
中國人 民 銀行的 預 算 經國務 院 財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納 入中 央 預 算 ,接 受 國務 院 財 政 部 門 的 預 算執 行
監 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