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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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大陸對銀行業之基本法規             209




                     十  一  、國務   院  規  定  的其  他  職責  。

                     中國人    民  銀行  為  執  行貨幣政策,可以         依照  本  法  第四章
                     的有關    規  定  從  事  金融業務活動。
            第  五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就年      度  貨幣  供  應量、  利率   、  匯  率和  國務
                     院  規  定  的其  他  重要  事項  作  出  的 決  定  , 報  國務  院批  准  後

                     執  行。
                     中國人    民  銀行就前     款規  定  以外的其    他  有關貨幣政策       事
                     項  作 出決  定  後,  即予執    行,並    報  國務  院備  案  。
            第  六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  向全國人     民代  表  大  會常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有關貨幣政策        情  況  和  金融  監  督  管理  情  況的工作   報
                     告  。

            第  七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在國務      院領   導下依法     獨  立  執  行貨幣政
                     策,   履  行  職責  ,並開展業務,不         受地   方政府、     各  級  政
                     府  部 門  、  社  會 團體  和 個  人的  干 涉  。

            第  八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的全     部  資本  由  國  家出  資,  屬  於國  家  所
                     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  九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  設  行長  一  人,  副 行長  若 干  人。
                     中國人    民  銀行行長的人選,          根 據  國務  院  總理  的  提名  ,

                     由  全國人   民代   表  大  會  決  定  ;全國人  民代  表  大  會閉會  期
                     間,   由  全國人   民代   表  大 會常  務 委  員  會 決  定  ,  由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主  席  任  免  。中國人   民 銀行  副  行長  由  國務  院  總
                     理  任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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