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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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大陸對銀行業之基本法規 209
十 一 、國務 院 規 定 的其 他 職責 。
中國人 民 銀行 為 執 行貨幣政策,可以 依照 本 法 第四章
的有關 規 定 從 事 金融業務活動。
第 五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就年 度 貨幣 供 應量、 利率 、 匯 率和 國務
院 規 定 的其 他 重要 事項 作 出 的 決 定 , 報 國務 院批 准 後
執 行。
中國人 民 銀行就前 款規 定 以外的其 他 有關貨幣政策 事
項 作 出決 定 後, 即予執 行,並 報 國務 院備 案 。
第 六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 向全國人 民代 表 大 會常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有關貨幣政策 情 況 和 金融 監 督 管理 情 況的工作 報
告 。
第 七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在國務 院領 導下依法 獨 立 執 行貨幣政
策, 履 行 職責 ,並開展業務,不 受地 方政府、 各 級 政
府 部 門 、 社 會 團體 和 個 人的 干 涉 。
第 八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的全 部 資本 由 國 家出 資, 屬 於國 家 所
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 九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 設 行長 一 人, 副 行長 若 干 人。
中國人 民 銀行行長的人選, 根 據 國務 院 總理 的 提名 ,
由 全國人 民代 表 大 會 決 定 ;全國人 民代 表 大 會閉會 期
間, 由 全國人 民代 表 大 會常 務 委 員 會 決 定 , 由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主 席 任 免 。中國人 民 銀行 副 行長 由 國務 院 總
理 任 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