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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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第三 十 八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 每一 會 計 年 度 的 收 入 減 除該 年 度支
出 ,並 按 照 國務 院 財 政 部 門 核 定 的 比例提取總 準
備 金後的 淨利 潤 ,全 部上 繳 中 央財 政。
中國人 民 銀行的 虧損 由 中 央財 政 撥 款 彌 補。
第三 十 九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的 財 務 收支 和會 計 事 務,應 當 執 行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國 家統一 的 財 務 會 計制度 ,接
受 國務 院 審計 機關 和 財 政 部 門 依法 分別進行的 審
計 和 監 督 。
第 四 十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 於 每一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後的三 個
月 內 , 編 制 資產 負 債 表 、 損 益 表和 相關的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並 編 制 年 度 報 告 , 按 照 國 家 有關 規 定予
以 公布 。
中國人 民 銀行的 會 計 年 度自公 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 十 一條 : 偽 造 人 民 幣、 出 售 偽 造 的人 民 幣或者 明知 是 偽 造
的人 民 幣而 運 輸 的,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變 造 人 民 幣、 出 售 變 造 的人 民 幣或者 明知 是變 造
的人 民 幣而 運 輸 ,構 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情 節 輕微 的, 由公安 機關 處十 五 日以 下 拘
留、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款 。
第四 十 二 條 :購買 偽 造 、變 造 的人 民 幣或者 明知 是 偽 造 、變 造
的人 民 幣而 持 有、 使用 ,構 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情 節 輕微 的, 由公安 機關 處十 五 日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