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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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第三   十  八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  每一  會  計  年 度  的  收  入  減  除該  年  度支
                          出  ,並  按  照  國務  院  財  政  部 門  核  定  的  比例提取總  準
                          備  金後的   淨利  潤  ,全  部上   繳  中  央財  政。
                          中國人    民 銀行的    虧損  由  中 央財  政 撥  款  彌  補。

            第三   十  九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的   財 務  收支  和會  計  事  務,應   當  執  行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國  家統一  的  財  務  會  計制度  ,接
                          受  國務  院  審計  機關  和  財  政 部  門  依法  分別進行的    審
                          計  和  監  督 。

            第     四  十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  於  每一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後的三  個
                          月  內  ,  編  制  資產  負  債  表  、  損  益  表和  相關的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並  編 制  年  度  報  告  ,  按  照 國  家  有關  規  定予
                          以  公布  。
                          中國人    民  銀行的   會  計  年  度自公  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   十  一條  :  偽  造 人  民  幣、  出  售 偽  造  的人  民  幣或者  明知  是  偽  造
                          的人  民  幣而  運  輸  的,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變  造  人  民  幣、  出  售  變  造  的人  民  幣或者  明知  是變  造
                          的人  民  幣而  運 輸  ,構  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情  節  輕微  的,  由公安   機關   處十   五  日以  下  拘
                          留、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款  。
            第四   十  二  條 :購買  偽  造  、變  造  的人  民  幣或者  明知   是  偽  造  、變  造
                          的人  民  幣而  持  有、  使用   ,構  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情  節  輕微  的,  由公安  機關  處十  五  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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