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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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大陸對銀行業之基本法規             215




                          下  拘  留、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款 。

            第四   十  三  條 :  在  宣傳  品  、 出版  物 或者其  他  商  品上  非  法  使用  人  民
                          幣  圖  樣 的,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責令    改正,並     銷  毀
                          非  法  使用  的人  民  幣  圖  樣  ,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第四   十  四  條 :  印  製 、發  售 代  幣  票券  ,以  代  替  人  民  幣在市場  上  流
                          通的,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責令   停  止  違  法  行  為  ,並
                          處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第四   十  五條  :  違  反法律  、行政    法規  有關金融     監  督  管理規   定  的,
                          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責令    停 止  違  法  行  為  ,並  依法  給
                          予  行政  處 罰  ;構  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第四   十  六條  :  當  事 人對行政    處  罰 不  服  的,可以   依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行政  訴  訟 法  》  的  規 定  提起  行政  訴  訟 。

            第四   十  七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的,對  負  有直接  責
                          任  的主  管  人員  和  其  他  直接  責  任  人員,  依法  給予  行
                          政  處  分;構  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一  、  違  反  本  法  第二  十  九條  第  一款  的  規  定  提供貸款
                              的;
                          二、對    單位  和 個  人  提供擔   保  的;
                          三、  擅  自  動  用 發行  基  金的。

                          有前  款  所  列  行  為  之  一  ,  造成  損失  的,  負  有直接  責
                          任  的主  管  人員  和  其  他  直接  責  任  人員應  當承擔部   分
                          或者全    部  賠  償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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