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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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大陸對銀行業之基本法規 215
下 拘 留、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款 。
第四 十 三 條 : 在 宣傳 品 、 出版 物 或者其 他 商 品上 非 法 使用 人 民
幣 圖 樣 的,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責令 改正,並 銷 毀
非 法 使用 的人 民 幣 圖 樣 ,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第四 十 四 條 : 印 製 、發 售 代 幣 票券 ,以 代 替 人 民 幣在市場 上 流
通的,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責令 停 止 違 法 行 為 ,並
處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第四 十 五條 : 違 反法律 、行政 法規 有關金融 監 督 管理規 定 的,
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責令 停 止 違 法 行 為 ,並 依法 給
予 行政 處 罰 ;構 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第四 十 六條 : 當 事 人對行政 處 罰 不 服 的,可以 依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行政 訴 訟 法 》 的 規 定 提起 行政 訴 訟 。
第四 十 七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的,對 負 有直接 責
任 的主 管 人員 和 其 他 直接 責 任 人員, 依法 給予 行
政 處 分;構 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一 、 違 反 本 法 第二 十 九條 第 一款 的 規 定 提供貸款
的;
二、對 單位 和 個 人 提供擔 保 的;
三、 擅 自 動 用 發行 基 金的。
有前 款 所 列 行 為 之 一 , 造成 損失 的, 負 有直接 責
任 的主 管 人員 和 其 他 直接 責 任 人員應 當承擔部 分
或者全 部 賠 償 責 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