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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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合併的股權結構與換股比率



            Hansen-Hill(1991)  與  Hill-Snell(1998)  卻發  現,機構  投  資者之   持
            股  比  例與企業風      險承擔程     度  呈  正  向關係  ;  Ross(1998)  亦指  出,
            業務不    甚  透  明  的機構  (  例如銀行   )  , 常由  於  參  與者與機構間的資

            訊  不對  稱  ,外部   股 東無法    得知   管 理  者的決策與重要資          訊  ,而無
            法  充  分 發揮  監督  功能   。
                 La Porta(1999)  和  Claessens(1999)  進一步  發  現,有  許  多上市
                 的大
                                  階
            公司
                        東
                                    管
                                                                 制
                                                                     與現
            互  為 董  事等  股 方式達成  (  兼任  高 控  制上市  理  者  )  透過金  的目的,也  字塔  結  構、交 成  控  叉持 權  股  與
                                                          造
                                          公司
            金  流  量請  求  權  偏  離  一  股  一  權  的不合  理  現  象  。  La Porta(1999)  及
            Shleifer-Vishny(1997)  另發  現,偏  離 一  股  一 權  的大  股 東可  能會  透
            過利   益  輸送  ,  掏空  公司  資產、    剝奪  小股   東的  財  富  ,  並  衍  生  道  德
            風  險 與  逆  選擇  的  代 理  成本,  此亦  為本   文 所  欲探討   之  核  心  代  理  問
            題。
                 為  使股權結    構之   相關  名  詞  更易  獲得  了  解,本   小節   擬先  依據
            La Porta(1999)  的  定  義  , 舉  例  說明  如何  計算  股權結  構的  控  制 權  與
            現金   流 量請   求  權 。  La Porta(1999)  將最  終 控  制者的  控  制途徑分為

            兩類:      「  直接控   制」,    是指登記      在最  終  控  制者名下的      投票
            權  。   「間  接控  制」,雖     登記   在 其他   企業名下,但       該  企業  卻被
            同  一最  終  控  制者所  控  制。以   圖   3-1  而  言  , 甲  家  族  「 直接控  制」
                                            公司
                                                 再持
                                                         A
               公司
                                                                 30%
            A
                           股權
                     20%
                                ,
            權  , 稱  為「間  的 接控  制」。因  並  透過  此  B  甲  家  族 的  有 制 權 公司  兩  部分, 的  股
                                                            將有
                                          ,
                                                     控
            一為對     A  公司  的  直接  持 股  20%  ,  其次  為經  由  B  公司  而對  A  公
            司  的間  接  持  股  ,  此  間  接  持  股  將  自  甲  家  族  對  B  公司  20%  的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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