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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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書面 通 知 本行辦理 掛 失 停 用 手 續, 惟 本行 認 有 必要時 ,
得 要求 持卡人於三日內 向當地 警 察機構 報 案, 並 將 報 案 證
明 送 交本行。持卡人完成 報 案 手 續後, 方 完成 掛 失 停 用 手
續,於完成 掛 失 手 續後,且持卡人 無 下 述情 形 時 ,持卡人
自信用卡 遺 失或被竊 時 起 所 被 冒 用所發生之 損失 , 概 由 本
行 負責 ,對 失竊 事實之 調 查 應 負 協 助義 務 : 「 1. 持卡人與
經
特
詐
第三人
或
持卡人得
遺
知
三人之 或 用為持卡人 約 商 共 謀 知悉或 欺 者, 容 許 者; 證 2. 明 有 牽連 關 係 者。第 失或
冒
被竊 , 怠 於立 即 通 知 銀行者; 3. 持卡人於信用卡 掛 失 後 拒
絕 接 受 調 查或 有其 他 不 誠 實行為者。」 上 開 約 定條款雖 屬
定 型 化 契約 條款, 然依 其內 容旨 在使持卡人於享受信用卡
替 代 現 金之便利外 並 課 以持卡人 妥 慎 保 管卡片及 遺 失 後 儘
速 報 案及辦理 掛 失 手 續之 義 務,此 項 義 務 循 之信用卡之創
始 國 家如 美、日等國 皆 然 ,且行之 已 久 , 世界各 國 無 一 認
該 條款有 違 公平 原 則而 認 其 無 效, 是 以本 諸 民事 上契約 自
由 之 原 則,此 項約 定條款應 予 尊 重。
( 二 ) 台北 地 方 法院 87 年 8 月 3 日 88 年度 簡 上 字第 164
號 民事 判決 :
經 查 本 件 被 上 訴 人 廖玉貞 信用卡 遭 人 取 用後 放 回 ,足
注意
證
未
保
、第
1
項
非 廖女 世華 盡 銀行信用卡 管信用卡之 約 定條款第 義 務, 26 復 未 辦理 項 掛 失 手 續, 前
3
條第
但與
段 轉 嫁 風 險 之 約 定不合, 抑 且合於 財團 法人 聯 合信用卡 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