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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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  書面   通  知  本行辦理    掛  失  停  用  手  續,  惟  本行  認  有  必要時  ,
            得  要求   持卡人於三日內          向當地    警  察機構    報  案,  並  將  報  案  證
            明  送  交本行。持卡人完成            報  案  手  續後,   方  完成  掛  失  停  用  手

            續,於完成        掛  失  手  續後,且持卡人        無  下  述情  形  時  ,持卡人
            自信用卡      遺  失或被竊     時  起  所  被  冒  用所發生之     損失   ,  概  由  本
            行  負責   ,對  失竊   事實之     調  查  應  負  協  助義  務  :  「  1.   持卡人與
                                               經
                      特
                                  詐
            第三人
                                            或
                                                      持卡人得
                                                                  遺
                                                                知
            三人之     或  用為持卡人 約  商  共  謀  知悉或 欺  者, 容  許  者;  證 2.  明  有  牽連  關  係  者。第 失或
                    冒
            被竊   ,  怠  於立  即  通  知  銀行者;    3.   持卡人於信用卡        掛  失  後  拒
            絕  接  受  調  查或  有其  他  不  誠  實行為者。」       上  開  約  定條款雖    屬
            定  型  化  契約  條款,    然依   其內   容旨   在使持卡人於享受信用卡
            替  代  現  金之便利外      並  課  以持卡人     妥  慎  保  管卡片及    遺  失  後  儘
            速  報  案及辦理     掛  失  手  續之  義  務,此   項  義  務  循  之信用卡之創
            始  國  家如  美、日等國       皆  然  ,且行之     已  久  ,  世界各   國  無  一  認
            該  條款有    違  公平   原  則而  認  其  無  效,  是  以本  諸  民事  上契約    自
            由  之  原  則,此   項約  定條款應      予  尊  重。


            (  二  )  台北  地  方  法院  87  年  8  月  3  日  88  年度  簡  上  字第  164
                    號  民事  判決   :

                 經  查  本  件  被  上  訴  人  廖玉貞  信用卡   遭  人  取  用後  放  回  ,足

                                       注意
            證
                    未
                         保
                                                             、第
                                                         1
                                                                     項
            非  廖女  世華  盡 銀行信用卡 管信用卡之  約  定條款第  義  務, 26  復  未  辦理 項  掛  失  手  續, 前
                                                                   3
                                                    條第
               但與
            段  轉  嫁  風  險  之  約  定不合,  抑  且合於    財團   法人   聯  合信用卡     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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