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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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卡銀行,前         揭  失  卡風  險負   擔  之  約  定與規定,     並  無違   反  誠
            信  原  則  或  對消費者有     何  顯  失  公平情  形  ,且合於國      際  VISA  運
            作制度,      被  上  訴  人所  辯  ,  要  無  可  採  。



            第四款   本書見解

                                   知
                                 可
                                                                損失
                                                           冒
            題  ,於 自前 英  述  之說  明 例  以立法  ,關於信用卡之 分  配  此  種  第三人  冒  用風  用 險  分  配  問
                      、美立法
                                                                     的風
            險  ,但   由  於我國    尚  未  有此  種  立法,以     致  造成信用卡實務         或
            司法實務      上  有相   當  大之爭議。信用卡因            遺  失或被竊     而  遭  第
            三人   冒  用所生    損失  ,  基  本  上  為  損失  風  險   (risk of loss)   負  擔
            的  問題   ,而可以      約  定的  方式   分  攤  風  險  。  惟無  論有  何  風  險或

            風  險  分  攤  之  約  定  如  何  ,均應  告知  持卡人,     否  則易使持卡人
            蒙
               受
                                         帶
                                                        ,其
                                              證責
            人,其對正卡持卡人 無  法預  測  之不利益。  負  連  例  如  金融機構  任時  未告知  契約  附  卡  申  請
                                                                  之有效
                                           保
            性,   即  遭  司法  判  解  挑戰  ,  如  台灣台  南  地  方  法院  94  年度  簡  上
            字第三    四號   民事   判決   即  認  :
                 「發卡銀行為信用卡之               核  發,均    係  就申  請  人個人之信
            用  狀  況  為  審  酌  ,而  決  定  是  否  接  受使用信用卡    申  請  ,  核  發信
            用卡   予申   請  人使用,     即  信用卡之      核  發,其風     險  控  制之本   質
               係  以  申  請  人之個人信用      狀  況  為  徵  信,發卡銀行       並  得  透  過
            均
            要求   申  請  人  提供保   證  人  或  其  他  物  之  擔保  ,為風  險  之  控  管,
            但  這些   風  險  之  控  管,不應變相以         透  過  鼓勵  附  卡之   申  請  使
            用,使     附  卡持有人      同時   成為正卡持有人之            連  帶  保  證  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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