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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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銀行,前 揭 失 卡風 險負 擔 之 約 定與規定, 並 無違 反 誠
信 原 則 或 對消費者有 何 顯 失 公平情 形 ,且合於國 際 VISA 運
作制度, 被 上 訴 人所 辯 , 要 無 可 採 。
第四款 本書見解
知
可
損失
冒
題 ,於 自前 英 述 之說 明 例 以立法 ,關於信用卡之 分 配 此 種 第三人 冒 用風 用 險 分 配 問
、美立法
的風
險 ,但 由 於我國 尚 未 有此 種 立法,以 致 造成信用卡實務 或
司法實務 上 有相 當 大之爭議。信用卡因 遺 失或被竊 而 遭 第
三人 冒 用所生 損失 , 基 本 上 為 損失 風 險 (risk of loss) 負 擔
的 問題 ,而可以 約 定的 方式 分 攤 風 險 。 惟無 論有 何 風 險或
風 險 分 攤 之 約 定 如 何 ,均應 告知 持卡人, 否 則易使持卡人
蒙
受
帶
,其
證責
人,其對正卡持卡人 無 法預 測 之不利益。 負 連 例 如 金融機構 任時 未告知 契約 附 卡 申 請
之有效
保
性, 即 遭 司法 判 解 挑戰 , 如 台灣台 南 地 方 法院 94 年度 簡 上
字第三 四號 民事 判決 即 認 :
「發卡銀行為信用卡之 核 發,均 係 就申 請 人個人之信
用 狀 況 為 審 酌 ,而 決 定 是 否 接 受使用信用卡 申 請 , 核 發信
用卡 予申 請 人使用, 即 信用卡之 核 發,其風 險 控 制之本 質
係 以 申 請 人之個人信用 狀 況 為 徵 信,發卡銀行 並 得 透 過
均
要求 申 請 人 提供保 證 人 或 其 他 物 之 擔保 ,為風 險 之 控 管,
但 這些 風 險 之 控 管,不應變相以 透 過 鼓勵 附 卡之 申 請 使
用,使 附 卡持有人 同時 成為正卡持有人之 連 帶 保 證 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