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P. 115
101
之, 即 使 要求附 卡持有人應 就 正卡持有人消費金 額 負 連 帶
責 任 ,而達到發卡銀行風 險 控 管之 目 的,應 依據上 開所 述
一般風 險 之 控 管 方式 , 即 明 白 告知 附 卡持有人其應 負 之 義
務 或 使 附 卡持有人於 申 請 信用卡 時 即知悉 其將 負 之 義 務,
其 申 請附 卡之使用, 同時 將 擔任 正卡持有人之 保 證 人之事
實,使 附 卡 申 請 人得 考慮是 否 承 受 該 不利益,而 仍 申 請附
卡使用,
的之
附
卡
依 照 一般民眾對於 方 不 致 使 附 卡使用人 申 請目 遭 受預 認 期 以外之不利益, 請附 卡 乃 供家 蓋
申
識,
人 親友 便利使用, 附 卡 申 辦 視 為一 種 對 親友 的便利、 贈 與
及 愛 心 , 故如 使 附 卡持有人 就 正卡持有人消費款 項 負 連 帶
清 償責 任 , 卻 又未 明 白 告知 其 義 務, 顯 違 反 一般人之 認
知 ,與 附 卡使用 契約 之 目 的、本 質 不 符 , 已 經 超 越 一般消
費者對於 申 辦 附 卡使用所得預見之風 險 ,在此 時係單 方 面
賦 予 消費者不利益,而加重消費者之 責 任 甚 明 , 即 附 卡持
卡人 負 連 帶 責 任 之條款, 係 經 由 發卡銀行 單 方 面之規定,
而 未 與 附 卡 申 請 人為 意 思 表 示 之合 致 , 卻賦 予 單 方 面之不
利益, 即 有 顯 失 公平 之 情 形 。」
因此, 如 企 業主以定 型 化 契約 條款的 方式 為風 險 的 分
擔 ,則應 考量 控 制風 險 發生的能力,以及 承 受、 分 散 風 險
能力來
分擔 的 決 定 分擔 英 方 法 是 否 有 違 平 等 互 惠原 則。對此一風 , 即由 發卡 險
的立法
神
精
致
問題
、美等國均持一
,
機構 負 擔 大部 分 冒 用 損失 ,但可 要求 持卡人 負 擔 一定 限 額
的有 限責 任 以 兼顧 發卡機構 控 制及 承擔 冒 用風 險 的 優 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