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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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   即  使  要求附    卡持有人應       就  正卡持有人消費金           額  負  連  帶
            責  任  ,而達到發卡銀行風            險  控  管之  目  的,應    依據上    開所   述
            一般風     險  之  控  管  方式  ,  即  明  白  告知  附  卡持有人其應     負  之  義

            務  或  使  附  卡持有人於     申  請  信用卡    時  即知悉    其將  負  之  義  務,
            其  申  請附  卡之使用,       同時   將  擔任   正卡持有人之        保  證  人之事
            實,使     附  卡  申  請  人得  考慮是   否  承  受  該  不利益,而     仍  申  請附
            卡使用,

                                            的之
                                附
                                  卡
            依  照  一般民眾對於  方  不  致  使  附  卡使用人 申  請目  遭  受預 認  期  以外之不利益,  請附  卡  乃  供家  蓋
                                                         申
                                                    識,
            人  親友   便利使用,       附  卡  申  辦  視  為一  種  對  親友  的便利、    贈  與
            及  愛  心  ,  故如  使  附  卡持有人    就  正卡持有人消費款           項  負  連  帶
            清  償責   任  ,  卻  又未  明  白  告知  其  義  務,  顯  違  反  一般人之     認
            知  ,與   附  卡使用    契約  之  目  的、本    質  不  符  ,  已  經  超  越  一般消
            費者對於      申  辦  附  卡使用所得預見之風            險  ,在此   時係單     方  面
            賦  予  消費者不利益,而加重消費者之                    責  任  甚  明  ,  即  附  卡持
            卡人   負  連  帶  責  任  之條款,   係  經  由  發卡銀行     單  方  面之規定,
            而  未  與  附  卡  申  請  人為  意  思  表  示  之合  致  ,  卻賦  予  單  方  面之不

            利益,    即  有  顯  失  公平  之  情  形  。」
                 因此,    如  企  業主以定     型  化  契約  條款的    方式   為風   險  的  分
            擔  ,則應    考量   控  制風  險  發生的能力,以及            承  受、  分  散  風  險
            能力來
            分擔   的  決  定  分擔 英  方  法  是  否  有  違  平  等  互  惠原  則。對此一風  ,  即由  發卡  險
                                                 的立法
                                                           神
                                                         精
                                               致
                    問題
                              、美等國均持一
                         ,
            機構   負  擔  大部  分  冒  用  損失  ,但可    要求   持卡人    負  擔  一定  限  額
            的有   限責   任  以  兼顧  發卡機構      控  制及  承擔   冒  用風  險  的  優  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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