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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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管理績效 —— 法規遵循 213
關 帳 戶,及過 去 6 個 月 從事交易者。
(2) 如 發現帳 戶或交易, 應 立 即 通 知 財 政部金融主管機關 (FinCEN) 。
(3) 指 定一「 接洽 人 」以 接 受 要求 提 供的資訊。
(4) 對 FinCEN 提 供資訊的 使 用 只 限 於 :
(i) 對 FinCEN 的 申 報 ;
(ii) 決 定 是 否 開 設或維持 帳 戶或從事交易 ; 及
(iii)
程序
(5) 維持一適當 協助 金融機構遵循「銀行秘密法案」。 ,以保護 FinCEN 所要求的安全性與機密性。
2.
願
(1) 金融機構間的資訊分 金融機構間 可 以 自 享 (31CFR103.110): 方 式 分 享 資訊,其目的為 找 出且申 報 ( 如合
適的 話 ) 可能 涉 及恐 怖 活動 或洗錢 嫌 疑 的行為。
(2) 此等 資訊分 享受到 「安全 庇 護 港 」的保護,如金融機構 :
(i) 通 知 FinCEN 其資訊分 享 的意 願 , 此等 通 知可 以法規的 附 表 A
辦 理,有效期限 1 年 ;
(ii) 在分 享 前,採取合理措施以 驗 證 欲 分 享 的資訊業 已 對 FinCEN
發出 通 知; 及
(iii) 對 分 享 資訊加 諸 為 找 出 及 申 報洗錢或恐 佈 分 子活動 為目的的
(iv) 用 途 。 程序 ,以保護資訊的安全性及機密性。
保持適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