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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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管理績效 —— 法規遵循 215
持有 人 的 身份 及其業務。銀行經營 私人 銀行 (private banking) 服 務最易 導致
信 譽 風 險 (reputational risk) 。 雖 然 私人 銀行業務因其性 質 及 大 量 隱私 性, 惟
私人 銀行 絕 不 可 獨立 運作 或視為銀行內 另 一銀行 (bank within a bank) ,而規
避 必 要的 ( 辨識 ) 程序 。如銀行有保護 私人 銀行客戶 隱私 性的內部 特 別措
施,銀行須確保 此等 客戶及其業務 至 少受到 稽核 人員 或法規遵循 人員 同 等程
度的 監 督 與控制。客戶 辨識 可 分為一 般 辨識 與 特 定 辨識 兩類 , 現 分別 說明 如
:
下
1. 一 般 辨識 要求。銀行 需 獲 得 所有 必 要資訊,以 滿 意 地 瞭解 每 一 新 客
:
戶的
個人
姓名
(1) 身份 及其業務性 客戶。 質 與目的。適當的資訊 及 / 或別 名 、 永久住址 類型 如 、 出 生日 及 出 生 地 、 雇 主
姓名 或 自 雇 性 質 、簽 名樣 本、及資金 來源 。
(2) 公司客戶。法定 身份 ( 公司成立 文件 、合 夥 協 定、 協 會 文件 、或
企 業 執 照 ) 、 大型 公司 財 務報 表 與主要營業 項 目、及公司 結 構或所
有權重 大 異 動 ( 正本或 副 本 應 存 檔 證 明 ) 。
2. 特 定 辨識 要求 :
(1) 信 託 、 名 目 人 、及信 託帳 戶或 專 業 仲 介人 所 開 的 顧 客 帳 戶。銀行
應 適當 地 審慎查核客戶 真實 身份 ,為本 人 、或他 人 ( 受益 者 ) 的 受
託人
如
)
、會
(
、或
律 師 (trustee) 計 師 、或為 代 專 業 仲 介人 共同 (professional intermediaries) ( 基金經理 人 ) 。 如
理
人
(2) 介 紹 業務。 身份驗 證 程序 費時, 但 一 般 傾 向對新 客戶有所不 便 的
限制。有 些 國家的銀行依 賴 其他銀行或 介 紹 人 的 驗 證 程序 ,依 賴
介 紹 人 ( 不 論 其多 麼 有信 譽 ) 的適當審慎查核,並 未 免除銀行瞭解
其客戶及業務的最 終 責任 。
(3) 公 私 機構 高 級 人員 的 風 險。 接 受 並管理公 私 機構 高 級幹 部
(potentates) 貪污 的資金,因 此等個 案 吸 引 大 量媒 體 注 意 和 強 烈 政
治 反 應 ,將 嚴 重 損 害 銀行本 身 的信 譽 並 減 低公 眾對 整 體金融業道
心
(4) 德 標準的信 的客戶。銀行經常 。 被 要求為 未能 親 自 來 面 談 者 開 設一 帳
非面對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