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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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管理績效    —— 銀行的公司治理          219




                   美國安    隆   (Enron)  、世界  通訊   (World Communication)  安    德  信  (Arthur
                                                                       、及
               Anderson)   等  公司相  繼破  產 或  發 生  會 計  弊 案,不僅重創資本          市場  , 且  一  再 打
               擊 投資   大眾  的信   心 ,公司    治  理 再 度成為   人  們 關 心  的 焦 點,強化公司       治  理成為

               國際  組織   、 各  國政府、及公民營機構的             共識   與 呼聲   。
                   1998  年  4 月  27  至  28  日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部  長級  會  議 ,要求   發  展  一 套 公司的   治

                                   成
                                     此
                                        目標,該
                                 達
                            。為
                        指南
                                                     成立「公司
                                                 組織
               理標準與
                                                              1  治  理  特  別  專  案  小  組  」,並
               於 1999  年 6   月  公 布  OECD  的  《 公司  治  理 原  則  》 。     該  原 則  針 對  公司  治 理的  五
                                                        待遇
                             東
                                的權
                                             股
                                               東
                                                 的公平
               (stakeholders)  個面向  : (1)   股 的  角 色、  利 (4)   、  (2)   揭  露  與 透  明 化   (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  、  (3)   公司  治  理中  利  害  關  係人
                                                                                     、及
               (5)   董 事會的  職 責  , 提出說明    。
                   1999  年  9  月 ,  巴塞  爾 銀行  監  理 委員  會  也  公  布《  強化銀行  組織  公司   治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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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        該報告  提  供銀行之公司       治  理  健  全  實 務、  配  套環  境  、及主管機關      角
               色。  2002  年  7 月底  ,美國  布希  總統簽署一       項  與公司   治  理有關的「      薩奔   能  斯 -
                                                      3
               奧 斯 利  法案」    (Sarbanes  -  Oxley Act)  。     該法案主要目的   是  為改  善 依證券法
               所從事公司揭       露  的 精  確性與   可 靠 性,以保護投資         大眾   的權  益  。該法案     可說是
               美國國會     六 十  多年  來  所通過的重     大  金融法規之一,         共 分  11  條款,分別    說明  成
               立會
                                                                              事
                                                          露
               報 負責  計監 、投資分 督  局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析師  利益  衝突  、強化  財 務揭  、稽核者獨立性、 、及  白領  犯罪  與  企  業主管為 詐欺  加重  財
                                                                            刑
               刑罰等    。
                   2000  年,美國    哈佛  大  學  的 《 哈佛  企 業評   論》   (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



               1
                  詳參考文獻   4 。該原則係基於     OECD  會員國的經驗及先前研究的結果,其包括                 (  但不限於  )
                該組織的「企業部門公司治理諮詢委員會」。其他有關的委員會尚包括「金融市場委員
                會」、「國際投資及多國企業委員會」、「產業委員會」、及「環境政策委員會」。此
                外,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投資界、商會、                   及其他團體也提供意見。該原則希望協助
                會員及非會員國的公司治理評估並             改善其法律、制度、及監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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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一貫強調良好的公司治理為銀行安全與穩健經營所必需的。該會根
                據  OECD  的公司治理原則特別公布一適用於銀行             組織的類似原則。詳參考文獻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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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參考文獻   5 。雖然該法案針對公開上市公司,但許多銀行控股公司及州核照會員銀行等
                上市的銀行均受此法案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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