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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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專業贊助機構副署後,公布可薩報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也要
求主管機關訂定內控及稽核標準,並 付諸 實施;金融主管機關評估內控及稽
核的適足性和有效性,則是列在 堪 模斯評等的管理績效 個別 項目評等中;以
及巴塞爾委員會公布內部控制原則與內部稽核原則。
美國的聯邦及 州 金融監理機關也分 別 公布 特 別 稽核 (special audit)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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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 根 據該規則,當外商銀行有 極端 嚴 重內控缺失時 ( 此 反 映 於 洛 可評等
個別
的
內控及總體
員在前次檢查後,已從
顯示
果
而
核 綜 合評等和內控有關 作 業控制之 事 特 別 稽核, 項目的評等 此次檢查結 均 為 4 或 5 者 ) ; 或 內部稽 情
人
合評等及
況仍
必
如
者 ) ; 未 臻滿 他 意狀 況 ( 即綜 為外部稽核有 作 業控制之 要時 ( 個別 對稽核 項目的評等為 人 員 能力或獨立 3 或 3 以下 性
認
其
或
主管機關
有 顯著 關注時 ) ,外部稽核 ( 如 會計師稽核 ) 是強制 必 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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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 金融監理機關公布的監理函 (SR 96-27) , 紐約州 金融監理機關公布的一 般 法規的 第
五 條 款 (Part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