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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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專業贊助機構副署後,公布可薩報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也要

               求主管機關訂定內控及稽核標準,並                    付諸   實施;金融主管機關評估內控及稽
               核的適足性和有效性,則是列在                  堪 模斯評等的管理績效            個別  項目評等中;以

               及巴塞爾委員會公布內部控制原則與內部稽核原則。
                    美國的聯邦及        州  金融監理機關也分          別 公布   特  別  稽核   (special audit)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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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       根 據該規則,當外商銀行有             極端  嚴  重內控缺失時        (  此  反 映 於  洛 可評等

                                                  個別
               的
                                                                            內控及總體
                    員在前次檢查後,已從
                                                                        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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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
               核  綜  合評等和內控有關         作  業控制之 事 特  別 稽核,  項目的評等  此次檢查結  均  為  4  或  5  者  )  ;  或  內部稽  情
                 人
                                         合評等及
               況仍
                                                     必
                                                              如
               者  )  ; 未  臻滿  他 意狀  況   (  即綜  為外部稽核有  作  業控制之  要時   (  個別  對稽核 項目的評等為  人  員  能力或獨立  3  或  3  以下 性
                                     認
                       其
                     或
                            主管機關
               有 顯著   關注時    ) ,外部稽核      (  如 會計師稽核    )   是強制  必 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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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邦  金融監理機關公布的監理函         (SR 96-27)   , 紐約州  金融監理機關公布的一      般  法規的  第
                  五 條 款  (Part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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