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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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一、有事     實證  明總稽核    曾  有從事不當     放款案件    或  涉 及  嚴 重 違反  授信原則或
                            與 客戶  不當資金    往來  之行  為 。
                       二、   濫用  職權,有事     實證  明從事不正當之活動,或            假借  權 力  ,以  圖謀  本  身
                            或他人之    利益  ,或  利用  職務  上機   會,  加損害   於銀行或他人。

                       三、   未 經主管   機 關同  意 ,對執行職務       無 關之人員    洩漏  、 交付   或 公開  金融檢
                            查報告全部或其       中  任一部分內容。
                       四、銀行     因 內部管理不善,發生重大            舞弊案件    ,  未 通報主管    機 關,  而肇  致
                            重大  損 失。
                       五、對銀行財務及業務有            嚴 重缺失,     將肇  致重大   損 失  者 , 未  於內部稽核報
                            告 揭露  。
                       六、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               實 稽核報告。

                       七 、  未 配合主管    機 關 指示  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               料 。
                       八 、其他有     損害  銀行信   譽 或 利益  之行   為者  。
                       銀行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                    弊端  時,稽核單位應有         懲 處建  議
                       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            中充  分 揭露   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第 九  條  稽核單位人員應        注意操   守,並不得有下列         情形  :
                        一、  逾越   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           為 或有其他不正當        情 事,對於所取得之
                            資訊,對外      洩漏  或  為己圖利   或 侵害  銀行之    利益  。
                        二、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                身 有 利害  關  係案件未    予  迴避  ,  而  辦理該
                            等 案件   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三、  收受   行員或   客戶  之不當   招待  或 餽贈  或其他不正當       利益  。
               第十條  銀行總經理應督           導  各單位  審慎   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              情形  ,並與總
                       稽核、總     機 構遵守法令主管       聯名   出具  聲 明  書 ,於每  屆  營業  年  度終  了 , 併  同
                       銀行法第四十       九 條規定應    申 報之營業報告       書 等,報財政部備查。          另 稽核單
                       位辦理內部稽核時,          亦 應查核內部控制制度          聲 明  書 所列應  加強   事項,並督
                       促改善。
               第十一條   銀行      因 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            欠佳  、內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

                         度  未落實   或稽核單位對查核        結果   有  隱匿未  予 揭露  , 而肇  致重大    弊端  時,
                         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            另 銀行稽核人員發現重大           弊端  ,並   使 銀行  免  於
                         重大   損 失,應予    獎勵  。
               第十二條   銀行應規        劃  內部稽核之組織、        編 制與職掌,並      編撰  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
                         工作   底稿  ,其內容    至少  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
                         評估,以     判斷  現行規定、程序是         否已  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管理單位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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