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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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一、有事 實證 明總稽核 曾 有從事不當 放款案件 或 涉 及 嚴 重 違反 授信原則或
與 客戶 不當資金 往來 之行 為 。
二、 濫用 職權,有事 實證 明從事不正當之活動,或 假借 權 力 ,以 圖謀 本 身
或他人之 利益 ,或 利用 職務 上機 會, 加損害 於銀行或他人。
三、 未 經主管 機 關同 意 ,對執行職務 無 關之人員 洩漏 、 交付 或 公開 金融檢
查報告全部或其 中 任一部分內容。
四、銀行 因 內部管理不善,發生重大 舞弊案件 , 未 通報主管 機 關, 而肇 致
重大 損 失。
五、對銀行財務及業務有 嚴 重缺失, 將肇 致重大 損 失 者 , 未 於內部稽核報
告 揭露 。
六、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 實 稽核報告。
七 、 未 配合主管 機 關 指示 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 料 。
八 、其他有 損害 銀行信 譽 或 利益 之行 為者 。
銀行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 弊端 時,稽核單位應有 懲 處建 議
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 中充 分 揭露 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第 九 條 稽核單位人員應 注意操 守,並不得有下列 情形 :
一、 逾越 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 為 或有其他不正當 情 事,對於所取得之
資訊,對外 洩漏 或 為己圖利 或 侵害 銀行之 利益 。
二、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 身 有 利害 關 係案件未 予 迴避 , 而 辦理該
等 案件 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三、 收受 行員或 客戶 之不當 招待 或 餽贈 或其他不正當 利益 。
第十條 銀行總經理應督 導 各單位 審慎 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 情形 ,並與總
稽核、總 機 構遵守法令主管 聯名 出具 聲 明 書 ,於每 屆 營業 年 度終 了 , 併 同
銀行法第四十 九 條規定應 申 報之營業報告 書 等,報財政部備查。 另 稽核單
位辦理內部稽核時, 亦 應查核內部控制制度 聲 明 書 所列應 加強 事項,並督
促改善。
第十一條 銀行 因 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 欠佳 、內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
度 未落實 或稽核單位對查核 結果 有 隱匿未 予 揭露 , 而肇 致重大 弊端 時,
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 另 銀行稽核人員發現重大 弊端 ,並 使 銀行 免 於
重大 損 失,應予 獎勵 。
第十二條 銀行應規 劃 內部稽核之組織、 編 制與職掌,並 編撰 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
工作 底稿 ,其內容 至少 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
評估,以 判斷 現行規定、程序是 否已 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管理單位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