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P. 217

第  7  章 管理績效    —— 內部控制與稽核         199





               第二十一條  銀行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                                違 法  違 規 情  事
                            所提改進建     議 不  為 管理階層採納,       將肇  致銀行重大     損 失  者 ,均應立即
                            通報財政部。

               第二十二條  銀行        為符  合法令之遵循及        防杜  金融  犯罪  與 詐欺  ,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
                            制度,並得依其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                     指  定一  隸  屬於董事會或
                            總經理之單位,負責該制度之規              劃  、管理及執行。
                           銀行總    機 構、  國 內外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
                           單位應    指派  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                     宜 。
               第二十三條  銀行對遵循法令應建立                書  面之執行計     畫 ,其計   畫  內容  至少  應包含下列
                            項目  :

                            一、各種    良好  的遵循程序,       俾利  各單位遵守法令事務之           諮詢  、 協調  、
                                溝通及有效執行。
                            二、制定    清楚  且適當之    諮詢  、  協調  、溝通系統。
                            三、保持適當之       諮詢  、 協調   、溝通   紀錄  ,並對   平  時應遵循事項辦理自
                                行評估;應遵循事項之內容             至少  涵蓋相關金融法令規章、            洗錢防
                                制法、   電腦  處理  個  人資  料  保護法及道    德  規範等。
                            四、規   劃  遵循法令之    訓練課    程,  蒐集  並 傳 達金融法規,確保職員有適
                                當合  宜訓練   ,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金融法規之變更適時更
                                新,  俾利  其執行業務時對相關法規保持持續之                 認知  與遵循。

               第二十四條  銀行應依          據 遵循計   畫  ,設計相關遵循事項自評工作             底稿據    以自評,其
                            自評  頻  率 至少  每 半 年乙次  ,並得   替代   專案  自行查核    乙次  。
               第二十五條        為加強   銀行內部     牽  制 藉  以  防  止 弊端  之發生,銀行應建立自行查核制
                            度。各銀行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                      半  年至少  辦理一    次  一  般
                            自行查核,每       月至少   辦理一    次專案   自行查核。      但已  辦理一    般 自行查
                            核或稽核單位       已  辦理一   般  業務稽核或遵守法令事項自行評估之                   月
                            份  ,該  月  得 免 辦理  專案  自行查核。

                            各銀行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                               指
                            定 非 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          先  保 密 。
               第二十六條  銀行        年 度財務報    表 由會計    師 辦理查核    簽證  時,應   委 託會計    師  辦理銀行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               申 報主管   機  關 表  報資  料  正確性、內部
                            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                情形  、備  抵 呆  帳 提列政策之     妥 適性
                            表 示意見   。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