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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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管理績效 —— 內部控制與稽核 199
第二十一條 銀行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 違 法 違 規 情 事
所提改進建 議 不 為 管理階層採納, 將肇 致銀行重大 損 失 者 ,均應立即
通報財政部。
第二十二條 銀行 為符 合法令之遵循及 防杜 金融 犯罪 與 詐欺 ,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
制度,並得依其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 指 定一 隸 屬於董事會或
總經理之單位,負責該制度之規 劃 、管理及執行。
銀行總 機 構、 國 內外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
單位應 指派 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 宜 。
第二十三條 銀行對遵循法令應建立 書 面之執行計 畫 ,其計 畫 內容 至少 應包含下列
項目 :
一、各種 良好 的遵循程序, 俾利 各單位遵守法令事務之 諮詢 、 協調 、
溝通及有效執行。
二、制定 清楚 且適當之 諮詢 、 協調 、溝通系統。
三、保持適當之 諮詢 、 協調 、溝通 紀錄 ,並對 平 時應遵循事項辦理自
行評估;應遵循事項之內容 至少 涵蓋相關金融法令規章、 洗錢防
制法、 電腦 處理 個 人資 料 保護法及道 德 規範等。
四、規 劃 遵循法令之 訓練課 程, 蒐集 並 傳 達金融法規,確保職員有適
當合 宜訓練 ,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金融法規之變更適時更
新, 俾利 其執行業務時對相關法規保持持續之 認知 與遵循。
第二十四條 銀行應依 據 遵循計 畫 ,設計相關遵循事項自評工作 底稿據 以自評,其
自評 頻 率 至少 每 半 年乙次 ,並得 替代 專案 自行查核 乙次 。
第二十五條 為加強 銀行內部 牽 制 藉 以 防 止 弊端 之發生,銀行應建立自行查核制
度。各銀行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 半 年至少 辦理一 次 一 般
自行查核,每 月至少 辦理一 次專案 自行查核。 但已 辦理一 般 自行查
核或稽核單位 已 辦理一 般 業務稽核或遵守法令事項自行評估之 月
份 ,該 月 得 免 辦理 專案 自行查核。
各銀行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 指
定 非 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 先 保 密 。
第二十六條 銀行 年 度財務報 表 由會計 師 辦理查核 簽證 時,應 委 託會計 師 辦理銀行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 申 報主管 機 關 表 報資 料 正確性、內部
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 情形 、備 抵 呆 帳 提列政策之 妥 適性
表 示意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