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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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管理績效 —— 內部控制與稽核 195
第五條 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
業程序 :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 定明確之組織系統、部門職掌業務範
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
二、訂定相關制度規範及業務處理手 冊,包括出納、存匯、授信、外匯、
信託、投資、新種金融商品、會計、總務、資訊、人事管理及其他業
務之政策及作業程序,並應分別依其業務性質及規模有適切之內部控
制。
前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銀行應配 合法規、業務項目及作業流程等之變
更,定期檢討修訂,並有內部稽核及資訊單位之參與。
第六條 銀行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以及自行查核制度,以維持
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內部 稽核制度應由銀行稽核單位,負責查
核各業務單位及管理單位,並定期評估營業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之 績 效。遵
守法令主管制度應由銀行業務單位及 管理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依總 機 構
所 擬 訂之遵循計 畫 及自評事項,適切檢 測 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 否 切
實 遵循法令。自行查核制度應由銀行各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成員相
互查核業務 實際 執行 情形 ,並應由各單位 指派副 主管或相當職級以 上 人員
負責督 導 執行,以 便 及 早 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第 七 條 內部稽核制度設 置 目的在於 協助 管理階層查核、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 否 有
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 議 , 俾使 內部控制得以持續有效 實 施。
第 八 條 銀行應設 隸 屬董 ( 理 ) 事會之稽核單位,以 超然獨 立之 精神 ,執行稽核業
務,並應定期向董 ( 理 ) 事會及監 察 人報告。
銀行應建立總稽核制, 綜 理稽核業務。總稽核之資格應 符 合財政部訂定之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 件準 則規定,其職位應等同於 副 總經理,且不得
兼 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 牽 制之職務。
總稽核應由董 ( 理 ) 事會 聘 任, 非 經董 ( 理 ) 事會全體董 ( 理 ) 事三分之二以
上 之同 意 ,並應 先 報 請 財政部核准,不得 解聘 或 調 職。稽核單位之人事任
用 、 免 職、 升遷 、 獎懲 、 輪調 及 考 核等,應由總稽核 簽 報,報經董事 長 核
定 後 辦理。 但涉 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 者 ,應事 先洽 商人事單位 轉 報
總經理同 意後 , 再 行 簽 報董事 長 核定。
總稽核督 導 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有下列 情形者 ,財政部得 視情節 之 輕 重,予
以 糾 正、 命 其 限 期改善或 命 令銀行 解除 其總稽核職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