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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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管理績效    —— 內部控制與稽核         195





               第五條  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
                       業程序    :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                  定明確之組織系統、部門職掌業務範

                           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
                       二、訂定相關制度規範及業務處理手                  冊,包括出納、存匯、授信、外匯、
                           信託、投資、新種金融商品、會計、總務、資訊、人事管理及其他業
                           務之政策及作業程序,並應分別依其業務性質及規模有適切之內部控
                           制。
                       前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銀行應配                  合法規、業務項目及作業流程等之變
                       更,定期檢討修訂,並有內部稽核及資訊單位之參與。

               第六條  銀行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以及自行查核制度,以維持
                       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內部                  稽核制度應由銀行稽核單位,負責查
                       核各業務單位及管理單位,並定期評估營業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之                               績 效。遵
                       守法令主管制度應由銀行業務單位及                  管理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依總               機  構
                       所  擬 訂之遵循計     畫 及自評事項,適切檢          測  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            否  切
                       實  遵循法令。自行查核制度應由銀行各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成員相
                       互查核業務      實際  執行  情形  ,並應由各單位        指派副   主管或相當職級以         上 人員
                       負責督    導  執行,以   便 及  早 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第 七  條  內部稽核制度設        置  目的在於   協助   管理階層查核、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                 否  有

                       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             議  , 俾使  內部控制得以持續有效          實 施。
               第 八  條   銀行應設    隸 屬董   (  理  )   事會之稽核單位,以     超然獨   立之  精神  ,執行稽核業
                       務,並應定期向董          (  理 )   事會及監  察 人報告。
                       銀行應建立總稽核制,           綜  理稽核業務。總稽核之資格應             符 合財政部訂定之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            件準  則規定,其職位應等同於            副 總經理,且不得
                       兼 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             牽  制之職務。
                       總稽核應由董        (  理 )   事會  聘 任,  非 經董   (  理 )   事會全體董   (  理 )   事三分之二以

                       上 之同  意 ,並應    先 報  請 財政部核准,不得        解聘  或 調  職。稽核單位之人事任
                       用 、  免 職、  升遷  、 獎懲  、  輪調  及 考 核等,應由總稽核        簽  報,報經董事      長  核
                       定 後  辦理。   但涉  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             者  ,應事  先洽  商人事單位      轉  報
                       總經理同    意後   , 再 行  簽 報董事  長 核定。
                       總稽核督     導 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有下列            情形者   ,財政部得     視情節    之  輕 重,予
                       以 糾  正、  命  其 限 期改善或   命 令銀行   解除   其總稽核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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