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P. 216
198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及格且取得 結 業 證書 。 另除 正、 副 主管外,每 年至少 應參 加 前 述訓練機
構或稽核人員所屬銀行自行 舉 辦之金融相關業務 專 業 訓練 二期 次 以 上 或
達三十 小 時以 上 。
銀行應訂定自行查核 訓練 計 畫 ,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
訓練 。
第十 八 條 本辦法施行一 年後 銀行營業單位新 派 任之經理,應具備下列條 件 之一。
但 本辦法施行前 曾 擔任營業單位經理 者 ,不在 此限 :
一、 曾 擔任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 實際 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 年 以 上者 。
二、 已 參 加台灣 金融 研訓院舉 辦之稽核人員 研習班 或 電腦 稽核 研習班 ,
經前 述訓練機 構 考試 及格且取得 結 業 證書 ,並參與稽核單位之查核
實習 四 次 以 上 ,每 次 查核項目 至少乙 項,其查核項目得任 選 風險管
理、內部控制、法令遵循、資產品質、財務 狀況 、存 款 業務、 放款
業務、外匯業務、信託投資業務、資訊管理等項目,查核 實習累 計
應 至少 查核四項以 上 ,並應 撰寫實習 查核 心 得報告, 呈 報總稽核核
可 後留卷 備查。
三、 曾 在營業單位擔任自行查核主管一 年 以 上 ,且 曾 發現重大 舞弊 , 使
銀行 免 於 損 失 者 。
前項第二 款 及第三 款 規定,應由總稽核出具 證 明 書 ,於 派 任經理時, 併
同銀行負責人資格文 件申 報主管 機 關。
銀行營業單位 襄 理級以 上 人員之 遴派 ,應以具有稽核單位經 驗者為優
先 ,若 未 具有稽核經 驗 或 未曾 參 加 稽核人員 訓練者 ,應於一 年 內參 加台
灣 金融 研訓院舉 辦之稽核人員 研習班 或 電腦 稽核 研習班 ,並應經前 述訓
練機 構 考試 及格且取得 結 業 證書 。 但國 外營業單位 襄 理級以 上 人員之 遴
派 ,得參 加國 外 專 業 機 構 舉 辦之 類似課 程。
營業單位作業主管或業務主管 ( 包括有權對外 簽 章 者 、 借據 與 傳票 等之
檢 印 核准 者 ,以及各項業務之核准 放 行 者 ) 在本辦法施行 後 新 派 任 者 ,
應於 就 任前取得 台灣 金融 研訓院 或其所屬銀行 舉 辦之銀行內部控制基本
測驗考試 及格 證書 。本辦法施行前 已 擔任 者 ,應於三 年 內取得及格 證
書 。 但曾 擔任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 實際 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 年 以 上者 ,
不在 此限 。
第十 九 條 銀行於每 年底 應 將 內部稽核人員之資 歷 及 受訓 資 料造 冊報財政部備查。
第二十條 銀行總稽核及稽核人員不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 件 或有 違 法失職 情 事,
財政部得 隨 時 命 令銀行 調 整其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