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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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險 政  策 的 責  任 。該等    策略  應 反映銀行     對  風險容    忍 的 水  準,及   在 承擔   各 項信用

               風險之下,銀行         預  計 達 成的  獲  利  水 準。
                    原則  2:   高 階  管理  人  員 應  負有  執  行  董 事  會 批准  的信用風險    策略   ,及  釐  訂

               辨 識  、衡量、監      控  、及  控制  信用風險之       政 策 與程   序 的  責 任 。
                    原則   3:   銀行  應  辨  識  及管理所有金融商品交易和業               務  往  來  中的信用風

               險。銀行  及  控制 應確  ,並 保新種商品及新種業 事  先  經  董  事  會或委員會的  務 的風險,  批准  在 推 出及承作前,需有  妥 適的


                 序
               程
                                                             。
               (二)在一健全授信過程下營業

                    原則  4:   銀行  應在健全    、  明確  的    授  信標準下  營  業,此等標準       應  包括  對借

               款戶   或其交易     對手  有關   授  信內容及    還 款  財源  的  徹 底瞭  解  。
                    原則  5:   銀行  應對  個別  借款戶    與交易    對  方及其關     係  企 業,不   論  是  在 資負

               表內或表外,或交易帳簿上不同類型的暴險者,以有                             意義且    可 在  比較的方     式
               予 以加   總 歸  戶 後,建立一      總 體授   信 限額   。

                    原則  6:   銀行  對  初 次  授 信核  准 及  現  有 授  信的  展  期 應  建立一  清 晰  的  授 信  過

               程。
                        7:
                                授
                                         必須
                                  信承作
                    原則  別審  所有 慎  監  控  ,  且  採  取  妥 與關  步驟 係戶  以 保  持 距  離  , 尤  其是  對  關 係  企  業及個
                                                             或減
                                                        控制
               人必須特
                                                                   關
                                                                 少
                                               適
                                                                            的風險。
                                                                      聯放款
               (三)保持一適當的授信作業管理與評估及控制程序
                    原則  8:   銀行  應對  不同信用風險的         投 資  組 合,保有一適         當  並 持續  性的  授
               信作業管理       制 度 。
                    原則  9:   銀行  應  有一適  當  的  控制  個別  借款   者信用    狀  況 的  制  度 ,包括決定
               備 抵  呆 帳的適足性。

                                                                      (internal risk rating
                         10:
               system)  原則  ,以管理信用風險,此種評等  銀行  應  發  展  並利用內部風險評等  制  度  應  與銀行業  制  度 務  的性  質  、規模、及

                    性一致。
               複雜

                    原則  11:   銀行  必須  具有資   訊系   統和分    析 技術,以使管理部          門  有能  力 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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