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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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資產品質    —— 評估因子與信用風險管理             151




               隱 藏  於所有資產負       債  表內及表外業       務 的信用風險。管理資            訊系  統  應  提 供 有關

               信用   投 資 組  合的內容及      辨  識 任何  授 信風險    集 中的足    夠  資 訊 。
                    原則  12:   銀行  應  有一適  當 控制總    體 信用   投 資  組 合的內容及品       質 的  制 度 。

                    原則  13:   銀行  在 評估個   人  信用及信用      投 資  組 合 時  , 應  將 未來經濟情況       變
               動列入考慮,        且應  評估   在  壓力  情況  下的信用風險暴險的            情 形  。


               (四)確保信用風險的妥適控制


                    原則  14:   銀行  應 建立一   獨  立 且持續   的信用覆審       制  度 ,此等覆審結       果應直
               接 呈  報 董 事  會及  高  階 管理  人 員。

                    原則  15:   銀行  必須確   保 授  信功能業    經  妥 適管理,     且 信用暴險      應在  審 慎  標

               準及內部     限額   的 水  準內。
                    原則  16:   銀行  必須  有一適    當  的管理    問題  授  信和  各  種其   他  補 救措  施  的  制

               度 。


               (五)監理機關的角色

                            金融主管機關

                                                                 ,金融主管機關
                                          整
               控 、及  原則 控制  17:   信用風險。作為  應  要求銀行建立一 風險管理中的一  套  有  效制  度  以  辨  識  、衡量、監 應對  銀行
                                                               環
                                             體
               有關   授 信和   投 資 組  合的  策略  、  政  策 、 實務  、及程    序進  行  獨 立的評估。金融主
               管機關    應 考慮設定審       慎 額  度 ,以  限制  銀行   對單   一 借款戶    或關  係 企  業的暴險。

               二、信用風險揭露的最佳實務


                    資 訊透   明  化 極  為重要,    因  為 鬆  懈  的信用風險管理與不           良  的  授 信品  質  ,
               均 為國際上銀行        倒閉   和金融   危  機發生的主      因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               1999

               年 7 月公布《信用風險揭露最              佳 實務   》報告,該報告         旨  在 鼓勵  銀行提    供 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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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會大
               參
                               眾
               《強化銀行 與者及  社 透  明 化  有關評估銀行信用風險所需資  進  銀行  體系安  全  與 穩  健 的公開揭露及監理資  。如同該會於  1998  訊 》的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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