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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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資產品質    —— 評估因子與信用風險管理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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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出   :     當 管理部  門 認為包括目前提列          在 內的   備  抵放款   與  租  賃 損失足以承擔
               放款   與 租 賃  組 合中估計的      固 有損失,提列的         放款   與 租  賃 損失數量方可       視 為合
               理。


               二、評估備抵呆帳適足性的方法


                    金融主管機關或銀行管理部                門  所  面臨  的最  困難   問題  之一,是如       何  判  定

               備
                                                                        幾
                                                                      將
                 複雜
                                                                   現
                                        至有採用計量
                      的移動分
               到  抵  呆  帳的適足性。評估  析  法,  甚  備  抵  呆  帳適足性的方法,  迴 歸 分  析 者。  從  簡  單  的  歷史 常  放款  損失法  備
                                                                          種
                                                                               用以評估
               抵 呆  帳的方法簡      介  如下。
               (一)歷史放款損失法                  (historical loan loss method)
                    此法  係  根據  過去   一 段  期 間   (  如  過去  3  年或  5 年  )   的  平均放款  損失率,以  推
               算目前    備 抵放款    損失的適足性,其計算             步驟  有四    (  表 6-1) :


                                  表 6-1:   歷史放款損失法的計算實例
                                                                                  單  位 :   元
                                    放款損失總額         平均放款餘額            放款損失率      (%)
                         年別
                                         (1)            (2)         (3)   =   (1)   ÷  (2)
                         1998           1,495          97,654             1.53
                         1999           2,107         116,398             1.81
                         2000           3,321         124,511             2.67
                         2001           3,571         126,627             2.82
                         2002           2,884         117,253             2.46
                                            **      2.26*  127,893
                                        2,890
                    * 平 均 放款損失  率  =  (1.53  + 1.81  + 2.67  + 2.82  +  2.46)   ÷ 5 = 2.26%  。
                    **  估 計  放款損失=  127,893  元×  2.26%  =  2,890  元 。

                    首先,計算      過去   一 段  期 間   (  如  1998  至 2002  年 )   每 年  放款  損失  總額對平均
                               ——     即放款  損失率。    例  如,  1998  至  2002  年的  放款  損失率分別
               放款餘額
                        的比率
               為 1.53%  、 1.81%  、 2.67%  、 2.82%  、及  2.46%  。

                    其次,求得最       近  5  年  (  算術  )   平均放款  損失率   (  如表中的  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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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 參閱美國會   計師  公會   (AICPA)   的銀行  稽 核指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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