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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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71






                             一、要回答該問題之前,首先必須從信用狀之定義及信用狀有關當事人
                                  關係來探討。


                                  依據 UCP (600) 第二條信用狀之定義
                                  「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其係不可撤銷且因而構

                             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諾」

                                  UCP600 第七條開狀銀行之義務
                                  a.  若所規定之單據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之提示,
                                    而信用狀使用方式為下列之一者,開狀銀行須為兌付:

                                    i. 由開狀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 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予付款;
                                    iii.  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承諾,或

                                        雖已承擔延期付款承諾,但於到期日未予付款;
                                    iv.  由指定銀行承兌,但該指定銀行未就以其為付款人之匯票承

                                        兌,或雖就以期為付款人之匯票承兌,但於到期日未予付款;
                                    v. 由指定銀行讓購,但該指定銀行未予讓購。

                                  b.  開狀銀行自簽發信用狀時起,即受其應為兌付之不可撤銷之拘
                                    束。

                                  c.  開狀銀行對已就符合之提示為兌付或讓購並向其遞送單據之指定
                                    銀行,負補償之義務。信用狀之使用方式為承兌或延期付款者,

                                    應於到期日就符合提示金額為補償,而不論指定銀行是否於到期

                                    日期前已預付或買入。開狀銀行對指定銀行補償之義務,獨立於
                                    開狀銀行對受益人之義務。

                                  又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二條定義

                                  「符合之提示」、「意指依信用狀條款,本慣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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