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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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73
付的”,此種分析與結構似乎讓人無法接受,以筆者經驗,如開狀銀行亦
接受「將錯就錯」之文件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在進口國提示「將錯就
錯」之文件,申請進口通關時,將不為進口國海關接受,貨物就無法進
口,在商言商為讓交易順暢避免以後類似事情重演。建議出口商於接到
信用狀並檢視其條款後,發現其內容與銷售之瑕疵,而無法押匯,或者
押匯後,可能遭到拒付,因此洽請進口商修改信用狀,乃是最穩當之作
法。
本公司為一電子零組件製造工廠,產品內、外銷皆有,最近與東南
亞某國廠商簽訂買賣合約後,未久由該間銀行開來乙紙信用狀,經檢視
其內容,在其特別條款 (Additional Conditions) 中發現一條規定如下:
“ Document reproduced by Reprographic System, Automated or
Computerized System and Carbon Copies are not Acceptable unless
Manually Signed."
本公司對此條款之意義不甚瞭解,因此請問其意義並詳加說明之。
信用狀受益人 (出口廠商),辦理出口押匯時,應準備何種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 諸如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 (價格條件 CIF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