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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包裝單、產地證明書、信用狀上皆會詳細列舉,至於提示如何製作之文
方能被接受說明如下:
(一)正本文件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7 條 a 項規定「信用狀規定之每一
種單據至少須提示一份正本」,又該條 e 項規定「除單據本身另有明示
外,如信用狀要求提示複式單據,使用諸如“一式兩份”(Induplicate)、“兩
份”(In Two Fold)、“兩份”(In Two Copies)等用語,則以提示一份正本及
其餘份數為副本者為己足」
意即:
1. 信用狀規定“Three Original and Three Copies” 提示三份正本、三
份副本。
2. 信用狀未規定指示多少份,提一份正本或多份正本,或提示多份
正本、多份副本,皆可接受。
3. 信用狀規定 In 5 copies,則至少提示一份正本,其餘四份數為副
本,即可滿足要求。
(二)正本文件之認定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 600) 第 17 條 b 項、c 項規定
b 項「除單據本身表明其非正本外,載有單據簽發人之明顯原始簽
字、標記、圖章、或標籤之任何單據,銀行應認為其為正本。」
c 項「除單據另外表明外,具有下列性質之單據,銀行亦將認其為正
本而予接受:
i 顯示由單據簽發人親手書寫、打字、打孔或蓋章;或
ii 顯示係製作在單據簽發人之原始用箋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