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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包裝單、產地證明書、信用狀上皆會詳細列舉,至於提示如何製作之文
                       方能被接受說明如下:


                       (一)正本文件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7 條 a 項規定「信用狀規定之每一
                       種單據至少須提示一份正本」,又該條 e 項規定「除單據本身另有明示

                       外,如信用狀要求提示複式單據,使用諸如“一式兩份”(Induplicate)、“兩
                       份”(In Two Fold)、“兩份”(In Two Copies)等用語,則以提示一份正本及

                       其餘份數為副本者為己足」
                       意即:

                            1.  信用狀規定“Three Original and Three Copies”  提示三份正本、三
                              份副本。

                            2.  信用狀未規定指示多少份,提一份正本或多份正本,或提示多份
                              正本、多份副本,皆可接受。

                            3.  信用狀規定 In 5 copies,則至少提示一份正本,其餘四份數為副

                              本,即可滿足要求。

                       (二)正本文件之認定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 600) 第 17 條 b 項、c 項規定

                           b 項「除單據本身表明其非正本外,載有單據簽發人之明顯原始簽
                       字、標記、圖章、或標籤之任何單據,銀行應認為其為正本。」

                           c 項「除單據另外表明外,具有下列性質之單據,銀行亦將認其為正
                       本而予接受:

                           i 顯示由單據簽發人親手書寫、打字、打孔或蓋章;或
                           ii 顯示係製作在單據簽發人之原始用箋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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