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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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或手寫等方式顯示簽字人之名稱,均符合該項要求。
二、來函所詢
所謂“Manually”中文為用手或用手工“Manually Signed Document”中
文意義為用手或用手工所簽署之單據。然本題所述,信用狀特別條款中
特別規定單據的製作以複印、自動化、電腦系統及以碳紙複寫本所產生
的單據均不接受,此與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正好相反,值得受益人注
意。此外,對於單據之簽署方式,於信用狀條款中亦特別規定須「用
手」或「用手工」簽署,換言之,即不得以「用手」或「用手工」以外
之其他方式來簽署,是為本信用狀特別條款之意義。
然,出口商所須注意的問題卻不僅於此,在一般信用狀所要求具備
之諸多單據,除去商業發票、包裝單、重量單或產地證明外,尚有海運
提單、航空運送單據、保險單據等並非由受益人本身所簽發,而係由運
送人 (如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或保險人所簽發,而其簽發之方式仍須依
據本題信用狀特別條款之規定,換言之,即仍受限於本題信用狀之不合
理及違反時代潮流條款的限制,殊屬異常少見,出口商不應忽略它,故
應深入瞭解買方作此要求的真正用意和居心,否則本件很容易造成瑕疵
單據,徒增進口商或開狀銀行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此點對出口商不得
不特別留意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