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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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b.
i 公路運送單據須顯示係給發貨人或託運人之正本,或未載有標
示表明單據係為何者製作。
ii 鐵路運送單據標示“第二聯"(duplicate),將認係正本而予接
受。
iii 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無論是否標示為正本,將認係正本而
予接受。
c.運送單據上未表明所簽發正本之份數時,所提示之份數將視為構
成全套正本。
依台灣金融研訓院編註之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註釋 P227-
P228 註釋第九、第十,摘錄如下:
九、「歐陸 CMR 公路運送單據,通常一式簽發三份正本,第一
份交給託運人,第二份隨貨運送,第三份交由運送人留
存…」
十、「實務上鐵路運送單據簽發一式兩份,第一聯 (original),
隨貨運至目的地,第二聯 (duplicate),一般為碳紙複寫本,
則發給託運人或發貨人…」
據此,在公路運送單據,只能提示第三聯,鐵路運送單據只能提
示第二聯。
7. 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 (Courier Receipt, Post Receipt or
Certificate of Posting)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25 條 c 項
「證明貨物收受待運之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不論其名稱如何,
須顯示於信用狀敘明之貨物裝運地加蓋圖章或簽署並註明日期
者,該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