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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本人在報關行服務,擔任之工作主要幫出口商膳製押匯文件,除提

                       單、保險外所需之各種文件,諸如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包裝單
                       (Packing List) 等均以個人電腦 (PC) 製作,備妥相關文件後,送進出口商

                       簽字,向出口商指定之往來銀行押匯,但部份押匯銀行要求在出口商製
                       作之文件上 (商業發票或包裝單)  要求加註“Original”字樣,否則就不符合

                       信用狀要求「正本」之規定,請問何謂「正本」單據?




                           「正本」單據信用狀統一慣例因 UCP (500)  與 UCP (600)  略有不

                       同,茲分述如下:

                       一、有關單據之製作,依據 UCP (500)  第 20 條 b 項之規定:「除信用狀

                           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方法製作或外觀上係下列方法所製作之單據,
                           銀行亦將認係正本單據予以接受;

                            1. 由複印、自動化或電腦系統;
                            2. 碳紙複寫本;

                           但以該單據經標示為正本,必要時,且以顯示業經簽署為條件。」

                           因此,以複印 (Reprographic)、自動化 (Automated)  或電腦系統

                       (Computerized Systems) 所製作之單據 (如本題所述以個人電腦 PC 所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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