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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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83
之單據),銀行亦將認為是否正本而事以接受。此項規定甚為明確。但是
必須該單據經標示為正本 (Original) 之條件下才可以。此為受益人或單據
製作人必須瞭解的。
同時又依據上述 UCP500 第 20 條 c 項第 1 款之規定:「除信用狀另
有規定外,標明為副本或未經標示為正本之單據,銀行將認係副本予以
接受一副本無須簽署。」
據此,若受益人所提示之單據如商業發票、包裝單等,如未標示為
正本或標明為副本時,銀行將認其為副本而予接受。
然而有某些正本單據是可以手寫的,或打字方式來製作的,由這些
方式所製作之單據並不須標示正本,因而對以自動化或電腦系統所製作
的單據是否有必要標示正本抱持懷疑態度,而向國際商會提出質疑,有
鑑於此 ,國際商 會銀行技 術實務委 員會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曾於 1995 年 5 月 16 日之 Meeting 中,以
Document No 470/727 Agenda Item 5a 之 Documentary Credit Queries
470/Ge.12 作成結論,其內容為:“Only Original Document Which are
Produced by Reprographic, Automated or Computerized Systems or as
Carbon Copies Need to be Marked as “Original””。
意即僅由複印、自動化或電腦系統或碳紙複寫本所製作之正本單
據,必須標示為正本。再次強調所須標示為正本單據之規定,故如本題
所詢,其結論是相當明確的,換言之,即以電腦所製作之單據,必須標
示為正本。
由於 UCP (500) 第 20 條 b 項規定,經由電腦系統製作所產生之單
據,必須在單據上標示為正本,必要時且以顯示業經單據有效簽票人簽
署,銀行認係正本予以接受。由於 UCP (500) 正本單據判斷規定不周
詳,引發 不 少爭議, 亦 造成數起 之 訟案,尤 其 以英國 GLENC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