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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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83






                             之單據),銀行亦將認為是否正本而事以接受。此項規定甚為明確。但是
                             必須該單據經標示為正本 (Original) 之條件下才可以。此為受益人或單據

                             製作人必須瞭解的。
                                  同時又依據上述 UCP500 第 20 條 c 項第 1 款之規定:「除信用狀另

                             有規定外,標明為副本或未經標示為正本之單據,銀行將認係副本予以
                             接受一副本無須簽署。」

                                  據此,若受益人所提示之單據如商業發票、包裝單等,如未標示為
                             正本或標明為副本時,銀行將認其為副本而予接受。

                                  然而有某些正本單據是可以手寫的,或打字方式來製作的,由這些
                             方式所製作之單據並不須標示正本,因而對以自動化或電腦系統所製作

                             的單據是否有必要標示正本抱持懷疑態度,而向國際商會提出質疑,有
                             鑑於此 ,國際商 會銀行技 術實務委 員會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曾於 1995 年 5 月 16 日之 Meeting 中,以
                             Document No 470/727 Agenda Item  5a  之 Documentary Credit Queries

                             470/Ge.12  作成結論,其內容為:“Only Original Document Which are

                             Produced by Reprographic, Automated  or Computerized Systems or as
                             Carbon Copies Need to be Marked as “Original””。

                                  意即僅由複印、自動化或電腦系統或碳紙複寫本所製作之正本單
                             據,必須標示為正本。再次強調所須標示為正本單據之規定,故如本題

                             所詢,其結論是相當明確的,換言之,即以電腦所製作之單據,必須標
                             示為正本。

                                  由於 UCP (500)  第 20 條 b 項規定,經由電腦系統製作所產生之單
                             據,必須在單據上標示為正本,必要時且以顯示業經單據有效簽票人簽

                             署,銀行認係正本予以接受。由於 UCP (500)  正本單據判斷規定不周
                             詳,引發 不 少爭議, 亦 造成數起 之 訟案,尤 其 以英國 GLENC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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