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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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81
實務上,託運人投郵、郵局僅提供一張收據,故提示時亦僅提供
一份。
(二)以保險單據而言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28 條 b 項規定「若保險單據表明簽
發正本超過一份時,所有正本均須提示。」例如:保險人發行之保險單
上載明 Issue Induplicate,則必須提二份正本保險單。
(三)匯票 (Bill of Exchange)
由於押匯銀行郵遞押匯文郵惟恐遺失,通常分二次投郵,故要求一
式二份。
(四)其他文件
視信用狀規定押匯銀行究竟規定一次式分二次寄單給開狀銀行,若
一次寄單則至少提示一份正本,若分二次寄單,則至少提示二份 (一份正
本)(註)。
註:UCP600 第 17 條 a 項「信用狀規定之每一單據至少須提示一份
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