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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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81






                                    實務上,託運人投郵、郵局僅提供一張收據,故提示時亦僅提供
                                    一份。


                             (二)以保險單據而言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28 條 b 項規定「若保險單據表明簽
                             發正本超過一份時,所有正本均須提示。」例如:保險人發行之保險單

                             上載明 Issue Induplicate,則必須提二份正本保險單。

                             (三)匯票 (Bill of Exchange)


                                  由於押匯銀行郵遞押匯文郵惟恐遺失,通常分二次投郵,故要求一

                             式二份。


                             (四)其他文件

                                  視信用狀規定押匯銀行究竟規定一次式分二次寄單給開狀銀行,若

                             一次寄單則至少提示一份正本,若分二次寄單,則至少提示二份 (一份正

                             本)(註)。
                                  註:UCP600 第 17 條 a 項「信用狀規定之每一單據至少須提示一份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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