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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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舉例:商業發票倘影印於白紙上,顯然該單據為副本,若於影印
                       後,單據再標示“Original"得視為正本,但原商業發票原來已標示

                       “Original"再影印,雖商業發票上有“Original"字樣仍屬副本。

                       (三)下列單據之製作,非屬正本單據


                            1. 顯示經由傳真機傳真所產生

                              例如:受益人將檢驗證明書傳真給銀行,該單據推定為副本,縱
                                     然該傳真資料由銀行標示“Original"字樣,非由受益人親

                                     手標示“Original"字樣於單據上,即未滿足正本單據之要
                                     求,仍視為副本。

                            2.  複寫紙繕寫之產地證明,其製作時簽發人已意圖製作為複本,仍
                              視為副本。

                            3.  運送單據簽發時已表明“Non-Negotiable Copy”,加蓋“Original”無
                              法判定為正本,仍視為副本。


                       三、綜上所述,因 UCP500 第 20 條對「正本」單據之規定引起爭議,現

                           修改為 UCP (600)  第 17 條,乃摒棄舊慣例僅依據單據製作方式判定
                           所帶來之爭議,改採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依據單據外觀之簽署認

                           證,單據經由簽發人親手加簽,單據製作於簽發人之用箋及單據之
                           正本聲明等,推定簽發人意圖製作為正本者給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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