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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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89
第 19-25 條規定,運送單據由運送人或其代理人簽發,UCP600 第 28 條
規定保險單據由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其他單據並未規定由何人簽發
所致,據此,除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商業發票外,之其餘單據應由誰
製作簽發,全憑 L/C 或合約上指定人製作簽發若無規定,由出口商自己
選擇製作簽發者,甚至由出口商自己製作簽發是可以接受的。
二、以 L/C 為付款方式時,所謂「符合之提示」依 UCP600 第 2 條「意
指依照信用狀條款,本慣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之
提示」,意即,受益人提示信用狀規定之運送單據,經指定銀行或
開狀銀行檢查,符合 L/C 規定。
若 L/C 沒規定,符合 UCP600 規定或 UCP600 沒規定,符合 ISBP 規
定,開狀銀行一定要兌付。據此,提示經合格簽署人簽署之單據內容要
負責的。
以提單為例,受益人提示提單時,發現提單之記載有誤,必須將該
提單送回原簽發之船公司要求更正,更正後,除在更正處蓋更正章外,
另附加有權簽署人簽名以示負責。若更正處僅蓋更正章,未簽名,事後
若有糾紛,貨主追究責任時,運送人不予承認更正之事實,無法向運送
追究。若提單之記載有誤,更正時,將造成違反民法第 624、625 條 (提
單之填發) 及民法 184 條 (侵權行為) (註) 不得不慎。
註 1. 民法第 624 條 (託運單之填發及應載事項)
(1) 託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應填給託運單
(2) 託運單應記載在列事項,並由託運人簽名
a. 託運人知姓名及地址
b. 託運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c. 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