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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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93
2. 如何避免相同事件發生?
壹、為探討此問題應先瞭解下列幾個問題
一、空運提單之性質與功能
所謂提單,依運送人 (輪船公司或航空公司) 或其代理人所簽,證明
出口商所託運之貨物以裝在船上或已收妥,並約定將該項貨物運往目的
地,交給提單之受貨人或持有人之運送契約,但因運送工具不同,內容
記載不同,海運提單與空運提單之功能亦存部分差異,茲將兩者之功能
亦同之處敘述如下:
相同之處:
1. 書面收據 (Receipt):輪船公司或航空公司收受承攬貨物之收據。
2. 運送契約 (Contract):作為船公司或航空公司與託運人間運送契約
之證明文件。
相異之處:
1. 海運提單為物權證券,空運單為非物權證券:由於海運提單具有
流通性 (Negotiable),無論為記名式提單或不記名提單,均可背書
而移轉物權,只要有合法之背書,提單持有人可享受提單之權
利。但空運提單不流通性 (Non-Negotiable) 且為記名式或直接式
(Straight),所以並非物權證券,貨物運抵目的地時,僅提單記載
之受貨人 (Consignee) 才有權提領貨物。簡言之,海運提單認單不
認人,而空運提單認人不認單,在此情形下空運提單所加註之受
貨人如為 To Order 或 To Order of shipper 或者是空白,將造成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