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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一)出口地空運公司,負責接受託運及簽署提單(託運時)

                           第一聯 (CARRIER 聯):留有公航空公司記帳用

                           第二聯 (CONSIGNEE 聯):隨貨物送往目的地,供目的地航空公司
                       交貨給受益人之依據

                           第三聯 (SHIPPER 聯):航空公司簽名後交給託運人 (出口商)  作為收

                       到貨物憑證或押匯用

                       (二)進口地航空公司(貨到後)


                           依隨機送達之第二聯 (CONSIGNEE 聯)  之指示,通知受益人經核對

                       受貨人證件無誤後,交付貨物。
                           從上述作業出口地與進口地之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皆依規定辦理,

                       應無責任可言。

                       三、出口商之責任


                       (一)依上述貨物空運之託運及空運提單之製作流程


                           通常係由託運人 (出口商) 填具印妥之表格 (一式正本 3 份) 簽名後,
                       交給航空公司。


                       (二)航空公司清點貨物後,第一聯航空公司留存記帳


                           第二聯,第三聯經航空公司簽署後,第二聯隨貨機,送達目的地,

                       第三聯交託運人 (出口商押匯)。
                           依來函所述判斷,第二聯 (CONSIGNEE 聯)  進口地的航空公司所留

                       存之提單受貨人欄為 B 公司 (未更正),押匯後,押匯銀行所提示之空運
                       提單第三聯 (SHIPPER 聯) 經更正後改為 A 銀行顯示第三聯提單經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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