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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人於獲知其裝載於船舶時,應將該船舶之名稱及國籍通知保險
人,不通知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職是之故,為避免投保人
疏失向保險公司發出通知起見,建議進口商在申請開發信用狀
時,信用狀內容要求出口商押匯時附加「裝船聲明書」之條款,
聲明書上需敘明「本公司在貨物裝船後,立即將裝船事實,包括
船名、航次、開航日期,以電報或傳真通知進口商,並將傳真或
電報副本貼附聲明書上」,此種 Shipping Advice 方便進口商得知
出口商裝船之事實,藉以通知保險公司。
(二)買方辦理預報進口報關
進口 商進貨品 時,在提 貨前必須 取得運送 單據 (SHIPPING
DOCUMENT) 辦理進口通關後,方能領取貨物,惟今國際海空航運發
達,在距離較近之進口地區如香港、新加坡及日本等地,有時進口貨品
已到埠,而運送單據尚未到達,無法知曉裝運明細,辦理通關,若 L/C
上附加特別條款,要求賣方將運送單據副本 (含提單商業發票等副本) 裝
運後逕寄買方,以便辦理。擔保提貨或申報進口通關,但郵遞速度較慢
通常買方會要賣方裝船後立即將裝運明細傳真給買方,在船未到埠前,
依 SHIPPING ADVICE 之資料先填製進口報單,傳送報關資料給海關,
貨到公司向海關驗貨,爭取時效,我國進口通關作業規定如下:
1. 貨物進口通關作業項目,依報關人 (進口商之委託人) 與關稅局分
別為報關人:主要作業步驟為:a.填製進口報單;b.傳送報關資
料;c.會同海關驗貨;d.繳納關稅;e.取回放行通知,等 5 大步
驟。關稅局:主要作業步驟為:a.收單;b.分類估價;c.驗貨;
d.徵稅;e.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