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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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一、裝船聲明書 (SHIPPING ADVICE) 之內容,大致如下
1. 貨品名稱 (統稱),數量 (淨重、長度、件數)
2. 貨品金額 (大小寫金額)
3. 裝運依據:付款條件
(1) L/C:開狀銀行名稱,開狀日期、信用狀號碼
(2) L/C 以外:買賣合約號碼、訂約日期
4. 裝運情形:以海運為例:船名、船次、裝船日期、裝載港、目的
港
5. 嘜頭:詳如附件
買方要求賣方提示“SHIPPING ADVICE"之理由大致如下
通知保險公司保險標的物詳細內容。
(一)以海運為例
1.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進口商接受 FOB 或 CFR 之價格條件下,出
口商將貨物裝船後之貨物風險歸由進口商承擔,因此進口商需辦
理保險以規避運輸風險,從而,開狀銀行對信用狀申請人有融資
行為時,開狀銀行為保障其債權利益,必然要求進口商辦理投保
手續,由於 UCP600 第 28 條 e 項規定「除保險單據顯示其承保自
不遲於裝運日期」。開狀銀行唯恐進口商開狀後疏於投保,出口
商貨物又已裝船,一旦貨物有減失或毀損時,勢必影響銀行債
權,據此外匯銀行在進口商申請開發信用狀時,會要求進口商出
具保險單據。
2. 投保時,要保人僅填寫要保書,將保險資料陳告保險公司即可,
「要保書」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