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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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一、裝船聲明書 (SHIPPING ADVICE) 之內容,大致如下

                            1. 貨品名稱 (統稱),數量 (淨重、長度、件數)

                            2. 貨品金額 (大小寫金額)
                            3. 裝運依據:付款條件

                              (1) L/C:開狀銀行名稱,開狀日期、信用狀號碼

                              (2) L/C 以外:買賣合約號碼、訂約日期
                            4.  裝運情形:以海運為例:船名、船次、裝船日期、裝載港、目的
                              港

                            5. 嘜頭:詳如附件

                           買方要求賣方提示“SHIPPING ADVICE"之理由大致如下
                           通知保險公司保險標的物詳細內容。


                       (一)以海運為例


                            1.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進口商接受 FOB 或 CFR 之價格條件下,出
                              口商將貨物裝船後之貨物風險歸由進口商承擔,因此進口商需辦

                              理保險以規避運輸風險,從而,開狀銀行對信用狀申請人有融資
                              行為時,開狀銀行為保障其債權利益,必然要求進口商辦理投保

                              手續,由於 UCP600 第 28 條 e 項規定「除保險單據顯示其承保自
                              不遲於裝運日期」。開狀銀行唯恐進口商開狀後疏於投保,出口

                              商貨物又已裝船,一旦貨物有減失或毀損時,勢必影響銀行債

                              權,據此外匯銀行在進口商申請開發信用狀時,會要求進口商出
                              具保險單據。

                            2.  投保時,要保人僅填寫要保書,將保險資料陳告保險公司即可,
                              「要保書」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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