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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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105






                                  就本題所述,因涉及單據條件與非單據條件及單據是否合乎信用狀
                             與信用狀統一慣例規定等兩方面問題,於此從該二方面來探討。


                             一、關於單據條件與非單據條件之問題,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4 條 h 項「若信用狀訂有條件而未規定用以表明為符合該條件之單

                                  據時,銀行將視該條件為未敘明而不予理會。」


                                  而依據本題信用狀之規定,係要求受益人的 fax/telex 影本 (copy)  證
                             明,表示受益人於裝運後 24 小時內曾以 fax/telex 傳送予買方通知有關船

                             名、日期、數量及所裝運貨品價值等,正確的作法是,出口商應提示一
                             分證明,其內容如信用狀規定:

                                  “We hereby certify that we have sent fax/telex to the accountee within
                             24 hours after shipment and the copy of fax/telex details as following

                             attached”即檢附出口商以 fax/telex 通知進口商有關裝船明細之影本。
                                  然依本題所述,信用狀即已明確規定,受益人之證明應附有 fax/telex

                             之 copy  ,即將非單據條件予以單據化,出口商僅提示受益人之證明,將

                             不符合上述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故而遭致開狀銀行之拒付,原因即
                             在此。


                             二、再者


                                1. 依據 UCP600 第 7 條「開狀銀行之義務」
                                  a.  若所規定之單據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之提示,

                                     而信用狀使用方式為下列之一者,開狀銀行須為兌付:
                                     i. 由開狀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予付款;
                                     iii.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承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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